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当前位置

不动产登记政策法规宣传问答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2-04-22      浏览次数:

    一、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二、要想掌握不动产登记知识,应该学习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

  2、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行政法规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等。

  3、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规章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新证与老证有什么不同?

  新证与老证的区别:一是,证书变了。现在的证书统一为:《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二是,现在的证书上,增加了一个二维码,作为存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标识。只要扫描证书上的二维码,就可以立即获取不动产权证的编号、不动产单元号码等相关信息。三是,证书上既有土地信息,也有房屋信息,内容比原来的更多,更细。

  四、实施不动产登记后,原来的房产、土地证书是否还继续有效,是否需要来换发成新的不动产权证?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登记机关是否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答:可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人民法院持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

  (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持协助查封通知书要求办理查封登记的;

  (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八、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哪些权利应一并申请办理?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2.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海域范围内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应当一并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当一并登记。

  九、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随意查询吗?

  答:不可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十、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了服务群众,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事时限,办理登记时限为:如申请资料齐全,经审核无误,一般登记5个工作日、抵押登记2个工作日(如需公告的,公告时限不计算在内)。

  十一、商品房、房改房、集资房(持有土地证和房产证)换证需要些什么材料?

  答:1.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2.房产证和土地证(原件各1份);3.房改房、集资房划拨转出让: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契税发票(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十二、商品房、房改房(无土地证)换证需要些什么材料?

  答:1.土地分摊申请表(找开发商或者单位领取)原件1份;2.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3.房产证(原件1份);4.房改房保留划拨须提供单位职工证明(原件1份);5.房改房划拨转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契税发票(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十三、宅基地自建房(持有土地证和房产证)换证需要些什么材料?

  答:1.身份证、户口册(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2.换证申请(原件1份);3.测绘图纸、光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测量)原件1份;4.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各一份)。

  十四、国有建设用地自建房(持有土地证和房产证)换证需要些什么材料?

  答:1.身份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2.换证申请(原件1份);3.测绘图纸、光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测量)原件1份;4.房产证、土地证(原件各一份)。

  十五、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册、婚姻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测绘报告以及宗地界址点电子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原件)。

  十六、办理增量房(新商品房)转移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婚姻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3.新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1份);4.完税凭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5.两款结清证明;6.分户图。

  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实现“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目前,新商品房转移登记权利人不用到办证大厅申请,实现了“不见面”办理。

  十七、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二手房买卖)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买卖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3.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原件);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5.完税凭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

  十八、办理夫妻房产约定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2.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土地证(原件);3.申请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有委托的委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原件1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4.婚姻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5.夫妻产权约定协议(原件1份)。

  十九、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所有权证上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一方?如果可以,那么需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在夫妻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是可以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增加或减少其中一个人名字的。办理登记申请时,夫妻双方需提供: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3.双方身份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4.结婚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5.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原件)。

  二十、办理离婚析产转移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4.婚姻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5.经民政部门鉴证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及财产分割协议书(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单方申请还须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注明:法律文书明确规定另一方需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的不可单方申请)

  二十一、办理继承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4.继承协议(原件);5.亲属关系证明(原件);6.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火化证、墓穴证等)。

  二十二、办理父母子女之间赠与业务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赠与双方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4.赠与协议(经公证处公证);5.完税凭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份)。

  二十三、因孩子入学,想在自己名下的产权证上添加子女名字,请问怎么办理手续?

  答:与父母将房产转给子女一样,可通过买卖和赠与两种方式,将不动产权属约定份额转移到子女名下。

  二十四、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如果因保存不当等原因发生遗失、灭失的情况,是否可以补发遗失、灭失的权证?如果不行,该如何补发权属证书?

  答:无论发生房产证还是土地证遗失、灭失的情形,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依据登记相关规定是不能再核发原有的权属证书,房产证和土地证在统一登记后已停止核发。

  目前,发生权属证书遗失的情况,统一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需由权利人提供登记的材料:1.到房产档案室查档并出具房产登记信息;2.房屋权利人带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填写遗失声明;3.在政府门户网站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满15个工作日,方可申请补证。

  二十五、产权证上权利人已死亡,但产权证遗失,该如何办理?

  答:继承人携带身份证、继承协议、亲属关系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参照产权证遗失办理相关手续。

  二十六、对办理的不动产有异议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办理异议登记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二十七、听说登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那么继承房屋也必须登记吗?

  答:经过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权利,肯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必须在登记之后才拥有。比如说,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不登记也有效力。但是,如果继承的房屋要出卖,就必须先登记到继承人的名下,才能过户。

  二十八.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房屋所有权就自动转移了吗?

  答:合同生效不等于所有权变动,只有办理了不动产转移登记后,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二十九、一户农村村名是否可以拥有多宗宅基地?

  答:不可以。《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是否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或房屋?

  答: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

阅读下一篇

蒙自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应知应会

  蒙自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应知应会

返回上一篇  
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