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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宣传问答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22-06-13      浏览次数:

    一、什么是耕地?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蔬菜)为主。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
  二、为什么要保护耕地?
  粮食是最重要的资源,其地位无可比拟。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耕地保护的重要性:“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在耕地,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因此,为什么要保护耕地,因为中国人的饭碗,要端在中国人的手里,耕地保护关乎国计民生,关乎粮食安全。
  三、耕地上允许种什么?
  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粮、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四、耕地不允许种什么?
  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五、什么是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并实现特殊保护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主要是为了对耕地实现特殊保护。对那些影响国民经济及农业发展的重点耕地,必须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六、哪些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3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
  (1)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七、永久基本农田允许做什么?
  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现状种植棉、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维持不变;也可结合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
  八、永久基本农田不允许做什么?
  不得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九、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十、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是否可以修改?
  不可以,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开展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十一、自己的承包地,想种什么就种什么吗?
  不是,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要求。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提出“六个严禁”:一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二是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三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四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五是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六是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另外,2020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主要是强调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
  十二、如果耕地要转变为园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农业及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本乡(镇)耕地“进出平衡”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论证。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各乡(镇)申请转出转入耕地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在征求各单位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同意编织“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织“进出方案”后还需上报州(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林草主管部门审查,最终上报到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十三、什么是占补平衡?
  耕地占补平衡是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行为。占补平衡用于农用地转建设用地。
  十四、什么是进出平衡?
  进出平衡就是要求把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要把另外的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为耕地。
  十五、什么是设施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
  十六、设施农用地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吗?
  不能,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规定,设施农用地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十七、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需要先进出平衡后占用吗?
  需要,《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明确规定,必须先进出平衡后才能占用。
  十八、设施农用地在哪里备案?
  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6号)中明确规定,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制。
  十九、什么是农村道路?
  农村道路是指南方宽度大于等于1米、小于等于8米,用于村间、田间交通运输,并在国家公路网格体系之外,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道路。农村道路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一般耕地的,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二十、农民个人将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是否需要经过批准?
  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农民个人在自己承包地上自行将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年度内造成耕地减少的,县级政府要统一落实“进出平衡”。
  二十一、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监管方式?
  自然资源部建立耕地卫片监督平台,用卫星影像监测的方式,分析耕地“非粮化”图斑,以年度批次方式下发核实整改,整改方式原则上必须恢复。
  二十二、什么是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过程中需临时占用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二十三、临时用地由哪个机关审批?
  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非耕地的由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二十四、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及使用期限?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十五、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拒不交出土地的,怎么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二十六、怎样处罚破坏耕地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5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二十七、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造成违法使用土地的后果?
  2020年7月3日后乱占耕地新建、扩建、续建的房屋,属于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处置。
  二十八、对“非粮化”行为怎么处理?
  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非粮化”问题整治的原则是:坚决止住新增、稳妥处置存量。未经批准改变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地类的,应稳妥处置并整改恢复为耕地;未经批准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原则上整改恢复为耕地,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二十九、对非农业建设闲置耕地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8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三十、人民群众如何保护耕地?
  一是要争做耕地保护的宣传者。二是要争做耕地保护的践行者。三是要争做耕地保护的维护者。


(来源:“弥勒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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