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1625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文号
蒙政办发〔2018〕107号
发布日期
2018-09-27
信息名称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蒙自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蒙自市畜禽养殖禁(限)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一系列关于保护环境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与部署,合理规划布局蒙自市畜禽养殖区域,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城乡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蒙自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法规,现结合蒙自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的要求,走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优化畜牧产业区域布局,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限)养区范围,推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产出,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从源头上控制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与治理,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综合资源化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禀赋,以及畜牧产业发展现状与粪污治理情况,统筹做好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发展规划,制定科学适用的粪污治理模式。稳妥推进全市的畜禽养殖“三区”划定工作。

  坚持整市划定的原则。以畜牧养殖数量较大的乡镇和地区为重点,加大政策宣传发动和资金扶持力度,严格落实各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有关单位的具体职责和养殖业主的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综合利用的发展计划,为整市全面推进养殖区域划定和粪污无害化治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坚持重点突破的原则。以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兼顾农村散养场户,突出生猪、肉牛两大畜种,通过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有序推进全市的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和养殖场的拆除搬迁、改造升级等工作。

  坚持分类处理的原则。结合我市不同标准规模、不同品种、不同设施设备养殖场的生产情况,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标准,以依法合规、合理补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根本,科学合理划定我市的畜禽禁(限)养区范围,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区划出红线。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九)《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十一)环保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技术指南》的通知

  (十二)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十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技术规范。

  三、术语定义

  (一)畜禽:主要指猪、牛、羊、鸡等主要畜禽。

  (二)畜禽养殖场:生猪常年存栏≥200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50头,牛常年存栏≥50头,羊常年存栏≥200只,鸡常年存栏≥5000羽,鹅常年存栏≥500羽,鸭常年存栏≥5000羽,兔常年存栏≥500只。

  (三)畜禽养殖小区:生猪常年存栏≥300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100头,牛常年存栏≥100头,羊常年存栏≥500只,鸡常年存栏≥10000羽,鹅常年存栏≥1000羽,鸭常年存栏≥10000羽,兔常年存栏≥1000只。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五)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域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六)城镇居民区:指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七)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技术为主的区域。

  四、划定类型

  全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种类型,并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区域分类管理。

  (一)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依法划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三)适养区: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可作为开展畜禽养殖的区域。

  五、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水库型饮用水水源:

  ①五里冲水库一级保护管理区:水库最高洪水线以上至环库公路(蒙屏二级公路五里冲段与原五里冲高沟乡村道路)以下的陆域区。

  ②菲白、庄寨水库一级保护区:最高洪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区。

  ③三岔河小(一)型水库以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区。

  (2)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南溪河、北溪河、杨柳河以其水域长度为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的河道水域,其保护区范围以河道水域段两岸纵深与河岸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00米的陆域区。

  2. 重要水库保护区

  长桥海水库以坝埂标识界碑(桩)为界向外直线距离500米范围内的陆域,其径流流域各河道和补水引水渠道左右两侧2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

  3. 自然保护区

  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

  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市级城市(含文澜镇)及10个乡镇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现行总体规划边界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令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 饮用型水源区

  (1)水库型饮用水水源

  ①五里冲水库二级保护管理区:水库环库公路以上,东至昆河公路大垭口道班,南至龙宝洞垭口,西至冷泉镇楚冲村西部分水岭,北至昆河公路龙古塘村垭口列为二级保护管理区范围。

  ②菲白、庄寨水库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水库周边山脊以内以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米外的径流区左右两侧1000米范围内的陆域区。

  ③三岔河水库:从禁养区划定边界外延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2)饮用型河流水源区:南溪河、北溪河、杨柳河河流域以其河道流域沿岸两侧的禁养区边界向外延500米以内的陆域范围。

  2. 重要水库保护区

  长桥海以其禁养区外边界向外延500米内的陆域范围。

  3. 自然保护区

  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边界向外延500米的范围内。

  4. 主要城镇居民居住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市级城市(含文澜镇)及10个乡镇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以其禁养区边界外延500米范围的区域。

  5. 其他区域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养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上述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可用于开展畜禽养殖的区域。

  六、监督管理

  (一)禁养区

  1.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该区域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依法依规于2017年12月末进行全部关闭或搬迁。

  2. 养殖专业户或农户饲养畜禽必须实行圈养,配套建有与之相适应的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做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支持鼓励其退出畜禽养殖,重新选址发展适度规模养殖。

  (二)限养区

  1.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对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一场一档”、“一户一卡”的管理机制,严控畜禽养殖规模和数量,从源头上削减养殖废弃物总量,同时必须配套完善相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实现粪污无害化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2. 对已通过整治,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未达到100%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市环保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强制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

  3. 养殖专业户或农户必须实行圈养,并配套相应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设施,实现农牧结合,循环利用。

  (三)适养区

  1. 做好适养区内畜牧业发展规划,优化区域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制定粪污综合治理方案。

  2. 凡在适养区内新建和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必须严格把关,坚决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严格执行立项审批及准入程序。对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养殖场,必须通过环评并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其他较小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填报环评影响登记表方准予建场。在建场过程中须做到“三同时”制度,即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须与其他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杜绝“先污染,后治理”的现象出现。对未经审批而擅自建设的养殖场,按违法违规进行处理。

  3. 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通过雨污分离,干清粪工艺,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等措施,实现畜禽粪污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

  4. 积极开展农村散养户畜禽圈舍改圈和粪污处理利用。指导农村畜禽散养户实行分户科学改圈或者集中建圈科学养殖,配套建设沼气池、粪污处理池、粪便堆积发酵处理场,建立病死畜禽收集中转站(点)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化等,逐步实现“畜禽—粪(沼)—果蔬—农作物”等资源化综合循环利用的生态种养结合模式,因地制宜就地就近消纳粪污。

  5.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适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小区),未建设有防污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不到位或运转不正常的,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由市环保局责令其停产或及时整改。

  七、本方案由蒙自市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