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366
信息分类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蒙自市人社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5-24
信息名称
关于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25号)的要求,切实抓好特困行业纾困政策落实,就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费提出具体贯彻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适用缓缴政策的单位为人社厅发【2022】16号文件明确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五类行业企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参保单位,参照企业方法缓缴。对申请企业在系统内登记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行业类别的,可以直接认定在缓缴范围内;对申请企业在系统内登记的行业类别不属于上述类别的,根据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证明材料,审核后决定是否纳入缓缴范围;对证明材料不足的,可以按告知承诺制办理,先行纳入缓缴范围,由申报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缓缴执行期限。本次失业保险费缓缴,企业从2022年5月起申请,缓缴月份相应顺延。缓缴费款所属期最长至2023年4月。在此期间,根据企业申请的不同缓缴期限,做到应缓尽缓。

    三、补缴时限。企业申请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款。

    四、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直接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将缓缴单位信息通过"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失业保险→公共业务→参保单位管理→单位缓缴申请"流程完成申请。经办机构按期核定,缓缴期间单位缴费部分由系统控制暂不推送税务部门,缓缴期满后系统统一将单位缴费部分推送税务部门进行征收,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缴清缓缴的费款,而后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五、缓缴审批。此次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属于依申请办理事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办理。

    六、不影响待遇享受。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政策等相关待遇。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部分已缴费,单位部分未缴费的参保缴费月份,视为已缴费到账,核发失业保险待遇时计入缴费年限。

 

 

    附件: 1.云南省基本失业保险缓缴申请表

          2.云南省失业保险费缓缴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