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2023
信息分类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蒙自市发展和改革局
文号
蒙发改发〔2022〕69号
发布日期
2022-08-17
信息名称
关于蒙自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按照《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教育体育局 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红发改价格〔2022〕32号)要求,为切实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后服务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是指小学、初中学校在正常上课日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利用课后时间为有需求的学生或家长提供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一)学校自行提供的课后服务。需收取费用的,按照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进行管理。基本类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为:城市中小学350元/生/学期,农村中小学303元/生/学期。特色类课后服务收费标准为:学校依据市教体局审核通过的特色类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在基本类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特色类成本费用。为减轻学生家长负担,课后服务收费每生每学期不超过400元。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服务。免收范围: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其他特殊困难学生;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其他优抚对象子女)。
    (三)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学校自行组织的课后服务不能满足部分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收取的费用作为代收费管理,有关收费管理政策,根据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和州教体局有关文件规定,另行制定。
    (四)民办学校提供课后服务。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上述规定自行组织课后服务,如学校收取的学费中已经包含课后服务有关费用,学校不得再另行收取课后服务费。
    二、相关要求
    (一)课后服务收费原则。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提供服务。课后服务费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严禁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课后服务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对学生入学后因故休学、转学或请假的,学校应按照实际参加课后服务情况,据实结算清退相应费用。
    (二)课后服务收费公示制度。严格落实课后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主动、长期向社会公示课后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标准、减免政策、费用开支、当地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等情况,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实行收费报告制度。各学校应于每学期末结束后将本学期学校开展课后服务的内容、参加课后服务人数、费用收取、费用开支、免收费人数占比、清退费用等情况报告市教体局。
    (四)加强课后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各校要严格按照收费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坚持“一校一案”原则,围绕课后服务时间、服务类别等方面制定课后服务具体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报市教体局审核备案;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教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要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切实加强课后服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间遇上级出台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蒙自市发展和改革局
蒙自市财政局
蒙自市教育体育局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