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11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文号
蒙政办函〔2021〕19号
发布日期
2021-10-09
信息名称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蒙自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筹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28日
(本文有删减)


蒙自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筹资工作方案
 
    根据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红医保发〔2021〕56号)等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蒙自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筹资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和目标任务 
    (一)参保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儿童(包括幼儿园儿童、新生儿、婴幼儿)、在校就读学生(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长期投资经商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 农村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 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 儿童(包括幼儿园儿童、新生儿、婴幼儿)、在校就读学生(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就学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 长期投资经商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到居住地所属乡镇(街道)社保中心或蒙自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对象不得重复参保或重复报销。 
    (二)目标任务。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达到户籍人口数的98%以上,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应保尽保,确保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本实现应保对象人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标。
    二、缴费原则及缴费时间
    (一)缴费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分级管理、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适度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专款专用,实行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参保缴费办法;农村居民必须以家庭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强迫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强制代扣参保费用。
    (二)缴费时间。全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时间:2021年9月至12月,每月25日前为参保缴费集中办理期,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结束(新生儿除外)。参保人员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后,已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间的,不予退费;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期间因死亡等原因需退费的,受理时限截止当年12月31日。
    新生儿参保:在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期出生的新生儿应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出生后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后超过90天办理参保手续的,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集中办理期出生的新生儿,属本市户籍且父母双方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国家卫生计生政策规定的,出生当年个人不缴费,随父母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缴费标准
    按照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红医保发〔2021〕56号)规定,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58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280元的基础上增加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20元。
    (一)一般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
    (二)特殊参保居民缴费标准。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政策和历年资助政策的连续性,对下列有关人员参加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政府按政策进行资助缴纳。
    1.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和城市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含农村和城市低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120元,市级财政资助200元。
    2. 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对象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3. 对现有医保系统中脱贫人口给予资助180元,个人缴费140元;省财政和市财政分担比例按原比例执行,即省级和市级对脱贫人口按照4:6的比例承担。
    4. 资助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对象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是对农村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及年龄不满 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按每人每年18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其中:省级财政补助70%,州级财政补助6%即10.80元、市财政补助24%即43.20元),个人缴费140元。二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由各级财政全额资助,其中:省级财政补助70%即224元,州级财政补助6%即19.20元,市财政补助24%即76.80元。
    5. 持有《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上级补助医疗救助资金资助120元,市级财政资助200元。
    6. 持有《残疾人证》的三、四级中、轻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的费用,个人缴纳50%即160元,市财政资助50%即160元。
    7. 在职村干部(指村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监督委员会主任)和社区干部(指社区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社区主任、副主任、监督委员会主任)本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财政全额资助。村(社)干部离任(或落选)后,由本人交纳,市财政不再资助。
    8. 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由团市委上级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9. 病残吸毒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医疗救助资金资助50%即160元,市财政资助50%即160元。
    10. 国家、省、州、市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按相关规定资助。 
以上资助政策只针对在蒙自市参保的人员,且只能享受其中一种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征收方式
    (一)各乡镇(街道)组织人员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APP、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手机APP、“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POS机、支付宝等多元化方式集中征缴;
    (二)参保人使用“一部手机办事通”APP、手机APP(税务、银行)、支付宝自主缴费或到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网点缴费。
    市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0873-3720389;
    市税务局联系电话:0873-3737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