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406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文号
蒙政办发〔2021〕84号
发布日期
2021-10-25
信息名称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文件精神,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坚持“政府推动、部门协同,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社会参与,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管理体制机制,规范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1年底,全市至少建成1个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和婴幼儿照护者接受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率均达60%以上。
  到2025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和规范发展体系基本健全,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达60%以上,每千人口托位数达4.54个,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
  到2035年底,构建起完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和标准规范体系,建成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幼儿园托班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能够基本满足城乡需求,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95%以上。
  三、创建模式
  创建模式一: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发挥专业优势,落实普惠服务。倡导以家庭为主的育儿模式,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全市妇幼保健机构做实做细婴幼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养育咨询、家庭科学育儿、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
  创建模式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自办或联办的形式,在产业聚集区域、就业人群密集区域建设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创建模式三:幼儿园托幼一体化照护服务模式。积极探索幼儿园、托育机构一体化建设,打造一批具备婴幼儿照护功能的“托幼一体化”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打造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示范点,发挥公益示范带动作用。
  创建模式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鼓励妇幼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拓展业务范围,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创建模式五: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模式。充分利用居住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通过自建自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社区委托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主要内容
  (一)落实政策保障
  1.保障婴幼儿照护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假、节育假、护理假等政策。落实就业扶持政策,通过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
  2.落实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使用宽带互联网费用按照家庭住宅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保险产品;给予婴幼儿照护机构贷款融资政策倾斜;鼓励社会捐赠,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
  (二)建立健全服务管理体系
  1.规范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托幼机构设置标准》《托幼机构管理规范》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开展登记和备案管理工作。举办机关、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市委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市民政局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登记机关要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明确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经营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登记机关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市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配合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工作。
  2.落实备案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申请备案,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2)托育机构场地证明;(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4)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5)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设置卫生室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市卫生健康局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申请备案材料不全的,向申请机构提供需要补齐的材料清单。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告知理由。对于已登记但是没有及时备案就开展服务的托育机构,市卫生健康局要及时提醒。
  3.明确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参考《云南省定价目录》中公办幼儿园的定价权限和定价方式进行管理,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机构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4.明确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要为辖区内每个婴幼儿照护机构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加强日常监管。市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落实、目标执行情况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落实登记备案、信息公示、综合监管、质量评估制度。市妇幼保健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指导监督;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承担监管责任,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行业自律。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履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强化动态管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过程实施动态监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有虐童等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6.加强质量评估。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和信息公开制度,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联合会同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体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每年至少1次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评估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注册登记部门依法处罚;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由注册登记部门依法撤销或吊销登记。
  7.加大信息公开。市卫生健康局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建立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加强社会监督。
  (三)建立完善多层次供给体系
  1.加强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对新建的城市居住小区,要按照新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37号)等要求,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小区,2025年前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2.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加强母婴室建设,全市大型商场、交通枢纽、A级以上景区等大型公共场所均需设置符合规范的母婴室,鼓励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提供育婴照料服务。
  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管理;依托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社会组织、计生宣传员等,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对婴幼儿照护机构服务从业人员按需培训;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建立激励机制,保障从业人员福利待遇及合法权益。
  4.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化推广应用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连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家庭,实现线上线下结合,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齐抓共管,按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1.市卫健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保障措施,分期分批建立一批公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2.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3.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4.市委编办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注册登记。
    5.市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逐步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6.市财政局负责将开展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纳入财政预算,提供经费保障;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财政支持并加强专项资金监管。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由第三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其职业技能进行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8.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用地按照教育、养老等类别用地同等政策支持,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10.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11.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简化办理程序、减免相关税费。
    1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
    13.市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14.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15.市妇联负责参与婴幼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16.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职责,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对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有关部门要做好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细化工作措施,单独或者联合出台配套制度规定,形成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工作合力。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加强宣传倡导,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开展婴幼儿照护示范典型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为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