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2778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15
信息名称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蒙自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筹资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 年 9 月13 日

  (本文有删减)





蒙自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缴费筹资工作方案
  
  根据《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红医保发〔2022〕 56 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蒙自市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筹资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的方式,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全面推进蒙自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参保对象和目标任务 
  (一)参保对象。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就读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宗教教职人员、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其他人员都纳入参保范围。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1.农村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居住社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儿童(包括幼儿园儿童、新生儿、婴幼儿)、在校就读学生(包括中小学、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可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就学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到居住地所属乡镇(街道)社保中心或蒙自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保业务经办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对象不得重复参保或重复报销。 
  (二)目标任务。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连续稳定,稳定和巩固覆盖率不低于户籍人口数的95%以上并完成州级下达的任务数,脱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特困应保尽保,确保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基本实现应保对象人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标。
  三、缴费原则及缴费时间
  (一)缴费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分级管理、坚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适度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专款专用,实行个人缴费、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政府补助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参保缴费办法;不得强迫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强制代扣参保费用。
  (二)缴费时间。全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时间:2022年9月至12月,每月25日前为参保缴费集中办理期,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5日结束(新生儿除外)。参保人员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后,已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间的,不予退费;集中办理参保缴费期间因死亡等原因需退费的,受理时限截至当年12月31日。 
  新生儿参保:新生儿监护人全年均可为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年度内新生儿自出生后90天内(含90天)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后超过90天办理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四、缴费标准
  根据《红河州医疗保障局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红河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红医保发〔2022〕 56 号)规定,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4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在320元的基础上增加3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50元。
  一般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
  五、征收方式
  (一)各乡镇(街道)组织人员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 APP、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手机 APP、“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POS机、支付宝等多元化方式集中征缴;
  (二)参保人使用“一部手机办事通”APP、手机APP(税务、银行)、支付宝自主缴费或到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原农村信用社)网点缴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今年缴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的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完成缴费目标任务。
  (二)强化政策衔接。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夯实医疗救助托底功能,坚决守住守牢不发生因病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继续做好医疗救助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分类资助工作,统筹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用足用好资助参保、直接救助政策,确保应资尽资、应救尽救。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长效机制,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防、早帮扶。完善依申请救助机制,对经相关部门认定核准身份的困难群众按照规定实施分类救助,及时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个人费用负担仍较重的困难群众,做好与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政策衔接,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三)加大宣传动员。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提高覆盖范围,保障辖区居民的基本医保的权益,确保应保尽保、不漏一人、不出差错。提前公布缴费时间、标准、方法等,采取多种形式向城乡居民讲解保费缴纳办法、报销程序、报销比例、报销范围等具体政策,利用报销的典型事例对城乡居民进行宣传动员工作,正确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全力组织缴费。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实际,组织城乡居民缴费。集中缴费结束后,要按户籍资料,认真分析未参保居民的情况,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参保率稳中有升,完成目标任务,市税务局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微信群对乡镇(街道)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五)规范征缴工作。严格对收费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监管,规范登记造册,加强资金安全管理,避免出现工作人员代收后,未通过农村商业银行(信用社)、手机APP、支付宝等渠道完成缴费,造成缴费遗漏。各乡镇(街道),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当年已征收、未征收清册信息于12月10日前公示到村组、社区,并做好个人隐私信息保护。
  (六)完善参保信息。各乡镇(街道)要抽调人员认真做好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及特殊人群的标识工作,特殊人员属性标识工作于8月31日前完成的情况为准。以确保城乡居民按相关人员属性缴费,避免缴费金额与人员属性标识不一致。以确保于2023年1月1日正常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政策。
  (七)严格监督考核。缴费工作已纳入年度政府督查计划、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狠抓落实,对在规定时间未完成工作任务的乡镇(街道),将对相关领导进行约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和具体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市医疗保障局联系电话:0873-3720389;
  市税务局联系电话:0873-3737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