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1434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市烟草专卖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2-31
信息名称
云南省蒙自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红河州烟草专卖局烟草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蒙自市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蒙自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不得将电子结算、物流配送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条件。 

  (二)市场导向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实际。从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规定调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三)便民服务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方便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求作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考量的关键因素,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社会民生,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分类施策原则。以辖区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充分考虑农村零售市场和新型产业区域布局,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又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五)尊重历史原则。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后,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城区主要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安康路、北大街、北京路、彩云路、朝阳路、凤凰路、复兴路、 

  富春路、富康路、观澜路、海关路、护国路、惠民路、吉庆路、锦华路、景明路、联大路、龙井路、龙树路、鹿苑路、缅桂路、民安路、明德路、明珠路、南湖南路、南湖西路、平湖路、启文路、人民东路、人民西路、人民中路、仁里路、上海路、双星路、天马路、天竺路、文萃路、文汇路、文澜路、兴隆路、兴盛路、兴业路、兴州路、学海路、义正路、银河路、银杏路、永善街、玉屏路、育才路、昭忠路、振兴路); 

  (二)城区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除主要街道以外的其它街道); 

  (三)乡(镇)主要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乡政府所在地主干道); 

  (四)乡(镇)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除乡政府所在地主干道以外的其它街道); 

  (五)乡(镇)小集市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不在乡政府所在地的其它自然村,自发、历史形成的小集市,路租白综合市场、老期路白、期路白加油站、冷泉镇所本底街); 

  (六)县级以上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县级以上公路穿过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的以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实际居住人口设置的标准为准)。 

  (七)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内的候机、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出入口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八)军队大院、监狱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九)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置1-2个零售点,分A、B区的参照执行。 

  (十)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按本村实际居住人口布局,原则上200人/100户(含)以下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200人/100户以上400人/200户(含)以下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以此类推。实际居住人口以乡政府、村委会提供的数据为准。 

  (十一)四星以上星级酒店不受间距限制,每个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二)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10个商铺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米,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不足10户,且无零售点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十三)产业园区、大型厂矿、大专院校、旅游景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内),面积每500平方米可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30米;若该区域面积不足500平方米,设置1个零售点。 

  (十四)大型商场、超市内面积每500平方米可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20米;若该区域面积不足500平方米,设置1个零售点。 

  (十五)特色小镇设置总量不得超过该特色小镇商铺数量的10%,且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30米。 

  (十六)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每3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经营场所临街的按该区域的间距条件确定布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开放式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所在区域街道的距离限制标准进行设置。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经营场所不以开架形式提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如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小区车库、厂区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经营类型 

  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学生用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宠物店、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五)特定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六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但须为本人亲自经营。 

  1.残疾人; 

  2.军烈属; 

  3.退役军人; 

  4.建档立卡贫困户; 

  5.低保户。 

  (二)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一定距离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城区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10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乡镇、农村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5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扩)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在原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5%,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四) 商场、超市、娱乐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不受间距限制(中小学周边除外)。 

  (五)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与除本企业连锁门店外的零售点之间在原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但同一企业连锁经营门店之间需间隔30米以上,并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核发许可证。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的可通行距离。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九条 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实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不考虑与街道对面的间距(中小学校周围除外)。 

  第十条“边对边”测量方式。“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测量时取相距最短的两条边。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周围的测量方式为从学校出入口(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到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低于”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后,之前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原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取得的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的调整。本规定由云南省蒙自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蒙自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