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685
信息分类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3-03
信息名称
关于公开征求《蒙自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有效控制中心城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排放,降低非道路移动机械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根据《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红河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红河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计划与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的要求,我分局研究起草了《蒙自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于2020年6月17日前书面反馈我局(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沈媛莉

  

  地 址:蒙自市霁虹路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邮 编:661100  电 话:0873-3811564

  

  邮 箱:347651370@qq.com

  

  附件1:《蒙自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附件2:《蒙自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附件1:

  

  蒙自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在我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北至老过境路,南至彩云路、东至学府路,西至北京路所形成闭合区域内的所有区域,面积约18.293平方公里。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限制。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

  

  蒙自市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及时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中“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申报并申领环保编号。未申领环保编码的工程机械不得在禁用区内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有关要求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未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予以配合。

  

  五、本通告自2020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

  

  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2020年6月10日

  

  附件2:

  

  关于《蒙自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的编制说明

  

  广大市民群众: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我分局组织编制了《蒙自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通告编制的背景和意义

  

  2018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根据国家和云南省、红河州的相关要求,到2020年,蒙自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7.2%,PM2.5≤35ug/m³。但目前非道路移动机械领域仍是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其单机排放量大,技术水平低、使用年限长、维护保养差、燃油消耗高等问题,正逐渐成为影响我市空气质量的一大重要来源。因此,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监管成为了我市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通过划定蒙自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杜绝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禁止区使用,倒逼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治理或淘汰更新,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助力我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通告编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4、《红河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5、《红河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计划与部门责任清单的通知》

  

  6、《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0891-2007)

  

  7、《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

  

  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

  

  三、通告的具体内容

  

  (1)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等。

  

  (2)禁用区划定范围:北至老过境路,南至彩云路、东至学府路,西至北京路所形成闭合区域内的所有区域,面积约18.293平方公里。参照了我市高污染禁燃区通告的限制区范围和面积。

  

  (3)实施时间:通告自2020年 7 月 20日起施行。

  

  (4)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为使本通告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范围和限制对象科学合理,符合我市实际,我分局征求了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等10家单位的意见,并根据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