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2734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蒙自市农业农村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9-07
信息名称
《蒙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新增大屯海调整长桥海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现将《蒙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新增大屯海调整长桥海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2年9月19日前反馈至蒙自市农业农村局。请自行下载附件。
咨询电话:0873-3730744
电子邮件:491657175@qq.com
附件:蒙自市新增大屯海调整长桥海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蒙自市新增大屯海调整长桥海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一系列关于保护环境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与部署,合理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区域,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保供给与保环境并重的要求,走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优化畜牧产业区域布局,科学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范围,推行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产出,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从源头上控制和加强畜禽养殖污染与治理,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综合资源化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禀赋,以及畜牧产业发展现状与粪污治理情况,统筹做好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发展规划,制定科学适用的粪污治理模式,稳妥推进全市的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
坚持生态保护的原则。以重点生态保护地区为重点,加大政策宣传发动和政策扶持力度,严格落实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属地管理责任,有关单位的具体职责和养殖业主的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综合利用的发展计划,为禁养区划定和畜禽粪污无害化治理和资源化利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坚持重点突破的原则。以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兼顾农村养殖户,通过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有序推进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和养殖场的拆除搬迁、改造升级等工作。
坚持分类处理的原则。结合我市不同标准规模、不同品种、不同设施设备养殖场的生产情况,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和标准,以依法合规、合理补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根本,科学合理划定大屯海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调整长桥海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八)《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九)《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 -2001)
(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
(十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
(十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十三)环保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
(十四)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畜禽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规定的通知》
(十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技术规范。
三、术语定义
(一)畜禽:主要指猪、牛、羊、鸡等主要畜禽。
(二)畜禽养殖场:生猪常年存栏≥200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50头,牛常年存栏≥50头,羊常年存栏≥200只,鸡常年存栏≥5000羽,鹅常年存栏≥500羽,鸭常年存栏≥5000羽,兔常年存栏≥500只。
(三)畜禽养殖小区:生猪常年存栏≥300头或能繁母猪常年存栏≥100头,牛常年存栏≥100头,羊常年存栏≥500只,鸡常年存栏≥10000羽,鹅常年存栏≥1000羽,鸭常年存栏≥10000羽,兔常年存栏≥1000只。
(四)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依法划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的区域。
四、划定区域
(一)新增大屯海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禁养区范围: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指大屯海北坝外坝坡脚外延50米,其余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1287.07米水位(最高洪水位线)外延10米,中海东坝外坝坡脚外延50米;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外延100米以内的区域。
(二)调整长桥海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范围。禁养区范围:一级、二级保护区以内的区域。一级保护区指长桥海东坝、南坝、西坝外坝坡脚外延50米,其余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1288.61米水位(最高洪水位线)外延10米;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外延100米以内的区域。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畜禽规模养殖监管。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和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该区域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全部关闭或搬迁。
(二)加强巡查检查监管。实行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常态化管理,加强巡查检查,常态化组织“回头看”,建立月巡查检查机制,明确巡查检查责任人,落实巡查检查责任;重点检查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内已拆除或关闭的养殖场是否存在重建复养、是否有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否存在养殖污染排放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隐患限期进行整改,对畜禽养殖产生污染违法行为和在禁养区域内进行畜禽规模养殖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散养户监管。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原则,督促指导散养户自筹资金,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设施装备,补齐粪污综合利用“最后一公里”设施短板,并按照生态养殖技术标准饲养,必须实行圈养,不得放牧,确保粪污处理到位和资源化利用。对散养户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超标、未按规定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乱丢乱弃病死畜禽整治。严格落实部门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签订承诺书,落实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引导广大养殖户积极参加保险、主动配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新机制规范运行,不得乱丢乱弃病死畜禽。严肃查处乱丢乱弃病死畜禽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五)加强统筹联动。建立生态环境、水利、林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乡镇(街道)等部门上下联动、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的畜禽养殖环境管理工作机制,采取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查处违法行为,共同建立畜禽养殖源头管控、过程指导、末端倒查的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
(六)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利用投诉电话、网络投诉平台、媒体等途径,畅通公众投诉渠道,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畜禽养殖污染的监督管理,督促养殖业主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对典型的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要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
(七)强化考核奖惩。将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列入乡镇(街道)、部门目标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强化管理责任,建立督办机制,严格实施奖惩。对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管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严格落实乡镇(街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属地管理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养殖业主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1.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和养殖环境污染监测,严格审核江河、湖泊排污口设置审批,负责畜禽养殖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
2.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殖场(户)畜禽养殖监督管理,负责畜禽生态科学养殖,废弃物减量化产出、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3.水利部门依法负责对河湖、水库的监督管理,严格查处涉水违法行为。
4.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落实养殖用地政策,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
5.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6.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配备完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二)健全投入机制。市级各部门和各有关乡镇(街道)要多形式筹措资金,统筹利用生态环境治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生猪调出大县、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资金,建设区域性畜禽粪污收集处理中心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不断提升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
(三)健全工作机制。市级各部门和各有关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禁养区监管巡查检查、部门联动执法、社会监督、考核奖惩、举报奖励等机制,加快构建规范化、系统化的长效管理体系。
(四)加强宣传引导。市级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拓宽宣传渠道,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屯海长桥海三角海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辖区内划定禁养区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工作良好氛围。
七、本方案由蒙自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