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0318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主题分类
政民综合
发布机构
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1-31
信息名称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有关规定,我局举行了关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具体情况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办法》进行听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一)时间:
  2024年1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
  (二)地点:
  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五楼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1.听证主持人
  汤文军(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2.听证说明人
  周  彬(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戴圆圆(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3.听证监察人:
  刘巍(蒙自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科长)
  4.听证记录人
  杨仟(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
  5.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共邀请社会各界代表25位,实到24位,具体名单如下:汪鹭、牟晓怡、米佳、杨外芬、陈旭超、杨虹、王海江、解川、彭文海、向仁龙、杜春华、陈丽芬、马立宝、刘乙萍、于斌、何震宇、田丽宏、潘锐、汤婕、何艳、李子恒、范宇航、李春海、陆洪巧。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一)人大代表汪鹭:实施办法不够细化,处罚依据不充分,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各部门推诿,希望在制定中再征求意见,再严谨。
  (二)政协委员牟晓怡:1.对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中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实施处罚是否有行政处罚的上位法依据,如何配合处罚,应明确相关权责。2.对实施办法中第三十四条中,应事前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制定场所管理办法,明确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分贝,由环保部门配合在公共场所设置噪声自动监测措施,对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的个人、单位进行实名登记,超过规定排放噪声的由哪个部门进行处罚,该条款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三)市公安局米佳:第三章关于公安机关的部分放在最后。1.第七条第一款内容“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施划,并负责机动车道路停放监督管理,对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实施处罚。”国家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公安交通的该项职责,是否还有写入的必要。建议直接表述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建议将此节内容表述顺序调整一下,将公安机关的内容放在此节的最后。2.第五章第二节中三十二条第四款,公安机关对生活噪声依法可以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但前提是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要认定为噪声,因报警投诉多在休息时间,综上建议还是明确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一起处置。3.条文表述上,有牵头部门的牵头部门写在第一个,其他部门写在后。
  (四)市发改局杨外芬: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文件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定价”。建议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标准。
  (五)市自然资源局陈旭超:1.将第四条修改为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认定;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2.根据《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具体将第八条中三处涉及“市自然资源”这一表述删除。可增设“若对市政道路红线界线、范围不明晰的,市自然资源部门应给予配合明确。”条款。3.城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与市自然资源部门工作职责职能无相关性,建议删除第三十二条最后一款“市自然资源”这一表述。
  (六)住建局杨虹:建议:小区住宅、房屋性质已改变后,是否用于经营,怎么处理?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议增加小区内。第二十五条,建议修改居民区也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
  (七)市场监督管理局王海江:对实施办法总体无意见,提出两条修改意见。一、第十六条第二款“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监督、管理。”建议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检查。”理由:2016年4月原国家工商总局第86号已废止《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不再对户外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二、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内容建议删除“负责餐饮单位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过滤设备,使用清洁能源。”这一句话。理由:市场局部门“三定”方案职责和《食品安全法》中未规定市场局有此工作职责。
  (八)市卫生健康局解川:建议将《征求意见》第十六条“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修改为“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原因说明:因医疗广告的审查权限为州级,建议删除市卫生健康局的审查权。
  (九)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彭文海、向仁龙:1.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2.关于餐饮油烟行业等监管主体是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一)关于餐饮油烟监管主体的界定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此条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为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标准、加强考核、落实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工作的进行等工作。(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此条明确各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作。(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以上法规明确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金额,并且监督管理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4)根据《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六、七、八、九、十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五)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六)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和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八)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九)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十)在禁止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第二、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二)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实体密闭围挡,拆迁、爆破等工程作业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未设置泥水沉淀设施,对施工产生的废水、泥浆进行处理,未采用拦挡喷淋或者固化绿化等措施覆盖裸露地块,硬化出入口通道未配备冲洗设施清洗驶离工地车辆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运输煤炭、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造成扬尘污染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条例明确,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监督管理部门是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3.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监管主体是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此条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为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标准、加强考核、对全市功能区噪声的划定监测以及工业噪声的监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第三款“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此条明确各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作。(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以及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这些法规明确城市规划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的处罚金额,并且监督管理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4)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一)酒吧、歌舞娱乐、音像店、棋牌室、夜市摊点等在经营中产生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二)在公园、广场、街道、居民区等场所使用音响器材等设备,超出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予以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三)在夜间、午间等规定时间内,进行建筑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进行装修、加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的,给予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此条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规划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是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十)杜春华律师:1.第十条改为“可由经营单位,按照”。第十二条删去“或管理”3个字,经营单位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按照协议,对.....实行服务收费、维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后加入“委托人对受托人履行结果承担责任”。2.第三十八条“油烟视同超标”改为“经检查达标外,禁止排放”。
  (十一)陈丽芬:明确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
  (十二)马立宝: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犬类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是有资质动物医院和诊所,现在蒙自市内的所有宠物店、宠物美容店都在从事接种狂犬疫苗活动,请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宠物店宠物美容店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刘乙萍:1.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绿地以及绿化管理应细化管理人、负责人。管理不到位时应怎么惩罚处理。2.第三十八条:应细化出由哪里负责,解决民生问题,油烟噪音等。3.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最后“实施办法”是“实施细则”吗?
  (十四)于斌:1.第三章第一节城市停车泊位管理 需要增:机动车停车位上贩卖东西的管理及机动车(汽车)位停放非机动车的管理。2.第三章第二节户外广告管理属于市容内容应该放在第五章。3.第三章第二节第十五条、(一)是否加上楼顶建筑物平台墙体。4.第三章第十八条(四)设计方案应加上大型单立柱的规划设置需加上设计资质等级要求、使用年限(为了防止安全事故)。5.乱张贴小广告的处理处罚应细化后加入其中。6、第四章、园林绿化管理与执法、第二十二条(违法绿地)应改为违反绿地。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关于汪鹭代表的建议采纳情况:本办法是对《条例》的配套文件,关于汪鹭代表提出的意见,会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断完善。且各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因此,其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
  (二)牟晓怡委员的建议采纳情况:1.根据《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蒙室字〔2019〕48号)文件及《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有处罚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管理,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管理更符合工作实际,故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主要是在需要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如何配合由部门之间具体协调。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Ⅰ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排放限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Ⅱ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排放限值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在公园、广场制定场所管理办法明确活动时间、区域、音量、实名登记、监管主体等,需要在法律的规定下开展,不可与法律冲突,不能限制相对人的权利。监管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正在草拟制定《蒙自市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期做好管理工作。因此,其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
  (三)公安局米佳的建议采纳情况:1.《条例》规定,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都有处罚权,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因无法核实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难以执行,也一直未能履行。实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机动车的处罚进行管理。因此《办法》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的管理职能是有必要的。2.《办法》已通过起草调研、征求意见环节,且基于实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机动车进行管理处罚,不必调整顺序。3.根据工作需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正在草拟制定《蒙自市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以期做好管理工作。因此,其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
  (四)改革局杨外芬的建议采纳情况: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文件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定价”,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完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标准。因此,采纳其部分修改建议。
  (五)自然资源局陈旭超的建议采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根据《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蒙室字〔2019〕48号)文件内容第三条第(十五)项:“5.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行使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负责行使对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需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配合开展拆除工作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书面函告并开展联合执法。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建立促进依法行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处置机制。”。的规定。虽然《条例》中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改变外立面结构、风貌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处罚和强制拆除或者没收。但是,实际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对违法规划的行为进行管理。因此,其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
  (六)住建局杨虹的建议采纳情况:1.根据《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房屋所有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第四十七条:“房屋所有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房屋使用用途改变的已经有明确的管理部门和依据,无需再在《办法》内注明。2.根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城市绿地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三)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及第二款:“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管理制度,适时修剪、施肥、防虫、防病,保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和绿化设施完好。”的规定已经明确小区的绿化管护责任,无需再在《办法》内注明。因此,其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
  (七)市场局王海江的建议采纳情况:同意将《办法》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审查”删除,但保留“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确实无该项职权可以删除。
  (八)卫生健康局解川的建议采纳情况:同意删除“审查”的表述。因此,其提出的建议予以采纳。
  (九)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彭文海和向仁龙的建议采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执行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执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也规定了处罚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但是监督管理不仅仅是指行政处罚,还有日常的检查管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三十八条及《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蒙室字〔2019〕48号)文件内容第三条第(七)项:“负责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明确了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仅行使处罚权,因人员、设备未转隶导致无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对噪声、油烟进行监督管理。所以,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对此类行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确实需要进行处罚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执行。因此,其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
  (十)律师杜春华的建议采纳情况:1.特许经营单位签订了协议后应当依照协议规定承担相关的管理职责。2.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5.1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饮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因此,其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
  (十一)群众代表陈丽芬的建议采纳情况:《办法》已经补充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而且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将会不断完善《办法》的内容。因此,其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
    (十二)群众代表马立宝的建议采纳情况:代表马立宝反映的是希望农业农村局加大对宠物店、宠物美容店的监督力度的问题,《办法》已明确此项职责在市农业农村部门,如何监管、执行的标准其行业的相关规定已明确。因此,其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
  (十三)群众代表刘乙萍的建议采纳情况:1.关于城市绿化的管理,《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已进行了规范,对管护单位和责任进行了明确,也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2.《办法》已经补充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我们将会不断完善《办法》的内容。3.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正在草拟《蒙自市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蒙自市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制定将会补充《办法》中对油烟噪音规定不够细致的问题,对油烟噪音扰民的管理力度也会进一步加强。3.《办法》是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的,是细化也是补充,是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对《条例》进行细化补充。因此,其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
  (十四)群众代表于斌的建议采纳情况:1.在机动车停车位上贩卖东西已经属于占道经营,《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条例》中对占道经营已经有处罚的规定。非机动车停在机动车位属于非机动车未在施划的停车位内停放,《条例》对非机动车乱停乱放已经有处罚的规定。2.户外广告也涉及到公共空间资源的利用,且《办法》是《条例》的配套文件,其章节与《条例》章节保持内容一致。3.第十五条所述内容已经能包含楼顶建筑物平台、墙体。4.广告的设立有专门的设置规范,其对广告的设置要求已经做了细化。5.本《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处罚。6.“违反”确实误写成“违法”。市综合执法局会将“违法”更正为“违反”,其他建议不予采纳。
                             

                         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