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478
信息分类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蒙自市文化和旅游局
文号
(红)文综罚字〔2022〕F-000002 号
发布日期
2022-12-16
信息名称
蒙自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领导小组2022年第四季度涉旅典型案件通报

当事人:云南隆滔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532503MA7AR87W44

法定代表人:杨浩

住所(住址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天竺路40号

  根据蒙自市文化和旅游局报请示(蒙文旅发[2022]52号)及州文化和旅游局领导批示,对云南隆滔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之规定。2022年10月5日9时50分至2022年10月5日10时03分,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峻豪(25100021017)、张潇(2510002100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云南隆滔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旅行社地址蒙自市天竺路40号,门头为云南栖桐旅行社有限公司蒙自天竺路服务网点,且未营业,电话咨询门口悬挂的宣传广告电话号码182****2603,确认目前该经营地址是云南栖桐旅行社有限公司蒙自天竺路服务网点在经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经营场所门头现场情况进行拍照、视频记录。

  2022年10月8日15时47分,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电话告知该公司法人杨浩(手机号 1338****228)接受调查询问及送达文书,至10月9日14时31分联系上,因杨浩不在蒙自市,要求发送电子扫描件到当事人邮箱787510787@qq.com,于10月9日16时40分将调查询问通知书电子送达。结合蒙自市文化和旅游局移送的证据:蒙文旅发[2022]52号请示,责令改正通知书(蒙)文综改字[2022]2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2022年10月8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https://mr.mct.gov.cn/)调取了该旅行社《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存入质量保证金信息、银行担保情况及暂退质量保证金信息,平台显示均无存入质量保证金、提供银行担保情况、暂退质量保证金相关记录。

  2022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张峻豪、张潇依法到中国工商银行红河牡丹支行、中国农业银行红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调取了云南隆滔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入质量保证金及银行提供相应金额的担保情况,证明该旅行社从未到过以上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也无银行担保。

  至2022年10月21日,云南隆滔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杨浩未到我局,也未委派相关负责人员到我局接受调查询问。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编号为(红)文综检(勘)字〔2022〕C-00014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编号为(红)文综调通字[2022]C-000002-1 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及通话记录证据;3.编号为(红)文综电送确字[2022]S-000002-1号的《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及电子邮箱发送记录、短信记录证据;4.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https://mr.mct.gov.cn/)内显示云南隆滔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入质量保证金信息、银行担保情况及暂退质量保证金信息;5.中国工商银行红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红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关于云南隆滔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入质量保证金及银行提供相应金额的担保情况协查函及情况回执;6.《云南省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旅行管[2009]300号);7.《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修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旅发[2013]288号)。

  现已查清,当事人云南隆滔旅行社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15日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至今未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截止2022年11月09 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之规定,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红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