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0-02587
信息分类
机构职能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蒙自市自然资源局
文号
蒙室字[2019] 32号
发布日期
2024-04-02
信息名称
蒙自市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能

  第一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9]1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蒙自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是蒙自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市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及测绘等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定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三)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四)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负责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五)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划定审核上报工作。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六)承担城乡规划管理事项。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埋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八)负责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九)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权限管理有关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市级重大地质矿产专项勘查。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上报并组织实施。按照权限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有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十三)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对乡镇政府落实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市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十四)统一领导和管理市林业和草原局。(十五)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六)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综合性文件起草、新闻宣传和政务公开、政务督查工作。负责机关综舍治理、安全维稳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党组重大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基金的有关核算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管核算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负责联系协调市林业和草原局。(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拟订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的实施办法和措施,落实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土地、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三)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编制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地方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负责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城镇体系规划报批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组织拟订自然资源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旎。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划定审核上报工作。(四)城乡规划科。拟订城市规划的规章草案、规范和政策。负责组织城市发展战略、地方特色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研究、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参与跨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审查工作。负责督促指导重大建设项目、标志性建筑及城市雕塑、小品的设计方案比选、论证等工作。拟订村镇规划管理的规章草案、规范和政策。负责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开展乡村规划调查研究;指导乡镇(街道)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备案管理;指导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工作。负责组织对乡镇(街道)规划、村庄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拟订城乡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负责监督乡镇(街道)规划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公示及建设项目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工作。负责城乡规划档案工作。(五)行政审批科。拟订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编制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周途转用。负责报云南省人民政府、红河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报云南省人民政府、红河州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核工作。拟订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拟订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安置政策。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审批工作。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政府文件,协调有关工作。研究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责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顾问等工作。负责信访接待,组织自然资源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六)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科。负责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起草,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负责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七)耕地保护监督科。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工作。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负责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工作。(八)矿产资源管理科。拟订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旷产资源矿业权的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分析并指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负责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负责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以生态保护为主的有关保护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国家、省级、州级和市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管,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专项勘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九)自然资源测绘科。拟订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管理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负责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的实施,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负责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市级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工作,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建立市级地理信息系统服务平台,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参与编制行政区划信息和行政区划图。开展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应用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局设13个派出机构,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7名。(一)市自然资源局文澜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所长1名。(二)市自然资源局新安所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三)市自然资源局雨过铺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四)市自然资源局草坝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五)市自然资源局芷村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六)市自然资源局鸣鹫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七)市自然资源局冷泉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八)市自然资源局老寨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九)市自然资源局期路白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十)市自然资源局水田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十一)市自然资源局西北勒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十二)市自然资源局观澜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十三)市自然资源局文萃自然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2名,其中:所长1名。派出机构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行政执法和自然资源规划执行情况。负责依法保护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耕地保护、地籍管理、建设用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利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法制宣传教育、信访工作。负责组织调处国土资源权属纠纷,依法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蒙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蒙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中共蒙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蒙自市天马路23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30一ll:30,下午2:00一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室电话:0873-3724752

  主要负责人:黄子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