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0666
信息分类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蒙自市住建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4-02
信息名称
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中共红河州委办公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红办发〔2019〕1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蒙自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蒙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市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城镇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城镇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编制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编制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发展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屋转让、房屋抵押、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工作。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市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级机关房改补贴资金的审批。
  (五)指导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环卫、公共绿化、公共照明、市政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维护、修缮、改造工作。负责城市排水应急抢险工作。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供给、城乡排水。
  (六)承担城乡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管理、保护工作。承担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的其它法定职责。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的部分保护和管理工作。
  (七)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乡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乡镇和村庄环境治理和垃圾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设计和推广。
  (八)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拟订地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采集上报工程造价信息。
  (九)承担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责任。指导建筑活动,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和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编制建筑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拟订产业发展政策。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和工程抗震设防监管的责任。指导勘察设计活动,拟订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的规章制度和政策并监督执行。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指导和组织震后应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三)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城建档案工作并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建设项目规划档案资料管理。
  (十四)承担人民防空的责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组织拟订人民防空袭预案、人口疏散计划和各项保障方案,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组织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易地修建、维护、使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开发利用及平战功能转换。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与管理。指导人防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交通运输、防化、消防、治安、运输等防空专业队伍的组织、训练。负责拟订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计划并纳入国防和普法教育计划。依法筹集和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经费,执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内部审计。战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武装部的决定,发布有关人民防空的命令。及时开设指挥所,保障有效指挥。在对外开展工作和履行人民防空职责时,可使用蒙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名义和印章。
  (十五)承担城市绿化建设、管理责任。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承担城市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及设施的管理责任。
  (十六)承担城市公园建设、管理责任。负责管理市属公园,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标准。负责新建改建市属公园的规划设计,承担实施市属公园改造和建设项目。负责市属公园有关服务规范和秩序管理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0个内设机构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作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文书档案、综合检查考评、社团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日常财务工作,编制机关的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算。负责制定财务制度,固定资产、非税票据、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的申报与划缴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行政审批科)。贯彻执行国家、住建部门有关法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行业行政审批管理工作。负责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调查与处理和其他法律性事务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证件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行业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组织编制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各项体制改革方案。负责指导、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保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稳工作。
  (三)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科。指导城镇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拟订城镇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章、政策并监督执行。编制住房建设、住房保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组织和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分配。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屋拆迁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拟订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并监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级机关房改补贴资金的审批。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存量房与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以及房屋抵押政策制定及监督执行等交易监管工作。指导危房鉴定、房屋租赁、房屋拆迁、房屋转让、抵押、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房屋中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归集管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拟订住房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
  (四)城乡风貌管理科。负责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预备名录库。负责履行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上报等法定程序。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年度综合整修和保护利用计划。负责履行《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规定的其它法定职责。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的相关工作。
  (五)城市建设科。拟订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技术标准和规章、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监督城市市政(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及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及处理、城市照明)、公用设施(城市供水、燃气)和园林绿化的建设、运营安全及工程质量。指导和监督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市容环境、城市数字化管理等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建设重大项目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备、设施运营安全监督。负责创建园林城市(县城)、生态园林城市、卫生城市、人居环境奖的申报。指导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城市公用设备、设施运营安全监督,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综合统计工作。
  (六)村镇建设科。指导乡镇和村庄的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负责对原有农村房屋抗震性能鉴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指导乡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环境治理。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推广。
  (七)建筑市场监管科。依规对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建筑施工机械备案、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商品混凝土、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企业、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管理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监管。指导建筑业技术进步。指导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指导监督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组织科技成果的推广、运用。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和造价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工程价格信息并上报。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价进行程序性备案管理。
  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参与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与事故分析。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许可证条件的审核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推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水平的工艺技术和相关政策措施。负责工程建设一般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监督管理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报监备案工作。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质量投诉。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九)勘察设计科。综合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咨询行业质量。组织上报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负责施工图设计初步审查机构资质的认定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指导建设工程节能减排的设计审查工作。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管理和规范勘察设计的各类企业的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咨询单位等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重点建设工程的实施工作。指导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计、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初步审查。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震后应急抢险和震后恢复重建工作。参与震灾调查和经济损失评估。
  (十)人防科。编制并检查落实人防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督促人防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拟订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参与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计划。负责编制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相结合规划和人防工程建设专项规划。督促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中贯彻执行人防要求情况。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建设实施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负责人防工程拆除和报废的管理工作。组织人防工程科研工作。检查指导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开发利用、平战功能转换工作。拟订战时防空袭工程保障计划。参与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指导。负责拟订人防组织指挥关系和组织指挥手段的建立。拟订人防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拟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及各种保障措施。组建人防专业队伍,拟订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组织防空防灾技能培训和训练。指导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的制定和训练。参与指挥所建设方案和防空警报器建设规划论证和审查。负责人民防空指挥文件和地图资料及其标绘。完成上级交办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任务。负责人防保密、档案、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工作。负责与州人防办、市武装部、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其它县(市)人防办衔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2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其中副局长、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1名为正科级)。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蒙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蒙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办理。中共蒙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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