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4-00522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蒙政办发〔2023〕72号
发布日期
2023-10-09
信息名称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级有关单位:
  《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8日
  (此件公布发布)

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
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办体改〔2023〕28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优化城市交通运行结构,建立适于蒙自市地域特色和特点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管理体系,促进蒙自市“彩云之南·宜居之地”建设。
  (二)发展定位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以提供市民公共交通接驳换乘和短距离出行,兼顾休闲、旅游、健身等功能为目的的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行为,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蒙自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暂不支持最高时速超过25km/h的电动自行车作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运营。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引导,民生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紧紧围绕民生发展需求,推进实施政府、社会、企业及承租人共管、共建、共赢机制,共同促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规范发展和管理,维护各方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更经济的出行服务。
  2.坚持“循序渐进、融合发展”的原则。综合把握区域人口总量、市民出行习惯、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等实际因素,实施全市总量调控,弹性调节。科学设置投放区域、掌控投放节奏,推进公共交通与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城市出行服务系统。
  3.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引入”的原则。规范引入流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市场引入机制和行业竞争环境,杜绝垄断运营。
  4.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属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行业管理职能,结合市国资企业市场运作优势制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开展好相关工作。
  5.坚持云发改办体改〔2023〕288号文件精神,根据文件要求开展相关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引入工作。
  (四)实施主体
  由蒙自市人民政府授权,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为该方案实施主体。
  (五)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蒙自市规划区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引入运营和规范管理。
  (六)实施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明确相关管理责任
  (一)工作职责
  1.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负责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实施工作,负责科学编制全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会同市住建、市交通运输、市公安交管部门针对全市新建、改造和既有市政道路制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交通路网建设规划;负责监督指导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督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落实管理责任;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和市公安交管部门共同指导运营企业开展停车点位施划。
  2.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市区新闻单位积极配合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工作的宣传报道,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市委网信办。负责牵头统筹市级相关部门开展网上相关舆情的监测,并指导涉事部门做好应对工作,统筹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开展对运营企业的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统筹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及行业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按照城市交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总体发展布局。
  5.市公安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上牌管理工作;维护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依法查处交通事故;会同城市综合执法局共同指导运营企业开展停车点位施划,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依法查处侵占、盗窃、破坏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对违反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指导有关部门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公示的涉企信息进行录入。依职责处理消费者投诉。
  7.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指导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卫生防疫,做好消毒技术指导工作。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市新建、改造以及维修城市道路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会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实施车位施划。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提供合法路权保障。
  9.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对中小学生及家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防止16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违规骑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10.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设备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指导,依法查处相关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11.市发改局。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价格行为监管;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汇总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对违法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12.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大运营商做好网络通信保障工作。
  13.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景区运营单位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的划定以及管理和保障工作。
  14.国资平台公司。负责会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制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公平性竞争引入计划;负责建设和管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平台,提供平台数据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建设和管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场所;负责监督投放企业依法办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注册登记,做好信息公示;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所投放车辆国家安全技术标准、3C质量认证等标准的监督检查;负责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提供良好的服务保障;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途径、处理方式和办结时限。
  15.运营企业。负责承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车规则和信用管理机制,管理约束用户行为;科学制定投放计划和方案,运维能力与投放数量相匹配;定期开展车辆安全评估,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及时保养维修车辆和召回报废老旧车辆;配备安全头盔等安全装置,及时维修、更换、补充安全装置;按公安部门意见安装标识牌,报备调运车辆信息;配备足够管理力量,定期更新报备运维管理人员信息,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和处理用户投诉;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保证网络信息与用户资金安全,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并接受政府的监管。
  三、引入和退出机制
  (一)引入条件。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出行权益,申请从事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运营企业具备一次性在蒙自市市区投放车辆能力,基本覆盖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区、商业区、政府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公园等场所,并保障项目的安全性、持续性、迭代性发展,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定位要求。
  1.运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具备3A企业信用评级认证的信用资质,包括:AAA重服务守信用企业认证证书、AAA质量服务诚信企业认证证书、AAA文明诚信企业认证证书;
  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截图,并在有效期内;
  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及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截图https://dxzhgl.miit.gov.cn/#/home,并在有效期内;
  4.专利证书:具有共享出行相关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内容关于共享系统平台或自行车相关专利),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
  5.在其他地区具有类似本项运营业绩,需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网上查询的中标公示截图、合同协议书,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6.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运营保障。主要包括车辆合格检验报告、共享电单车智能技术、购买保险、停车还车技术、运行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等;二是运营服务。主要包括运维人员管理、调度管理、应急管理、建立投诉机制等。
  7.运营企业具备一次性在蒙自市区投放车辆能力(现场核验车辆,按照投放配额数量,具备立即投放条件),并保障项目的安全性、持续性、迭代性发展,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
  8.运营企业须建立运营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将运营企业基本信息,车辆电子编码、编号、位置及运维管理人员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可与市级行业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保证车辆分布、轨迹等完整的动态信息的实时更新;
  9.运营企业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3C技术认证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运营条件,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电助动功能的两轮电动自行车,需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随车配备智能安全头盔,以技术控制手段保证头盔佩戴后方可骑行,安全头盔符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811-2022)标准;车辆充电设施需经CQC产品安全认证;
  10.运营企业车辆使用手机终端系统需具有电子地图和规范引导车辆停放功能,在不破坏城市道路的情况下,车辆可实现高精定位、90度整齐垂停、精准停放电子围栏内的技术和功能,并可根据行业技术发展,及时更新更换配套设施;
  11.运营企业需按照本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规划及要求,根据企业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配额数量,开展停放点位施划和配套设施建设,在完成停放点位建设后,开展车辆投放和运营服务,并引导承租人规范停放;
  12.运营企业需组织专业化管理团队,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停放点位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保持车体干净整洁、停放秩序整齐划一,企业管理团队具备对违规停放车辆在20分钟内清理完毕的运营服务能力;
  13.运营企业需设置与投放车辆总量相匹配的运维场所,并经消防安全认定,做好投放车辆保养维护,保障车辆和运维场所的安全性;
  14.运营企业对承租人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承租人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
  15.运营企业需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16.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
  17.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18.运营企业无条件实行承租人免押金政策,且需提供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19.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租还的,应当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注册用户;
  20.建立承租人投诉机制,设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快速妥善处理承租人合理诉求;
  21.针对承租人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对承租人的监督管理,并协助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2.依法依规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责任;
  23.为保证充电、用电、换电安全,接受充电统一管理。
  24.如遇政策调整及不可抗力的因素,要求停止运营的,运营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并在洽谈人书面通知的时限内退场,撤除投放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停止运营分为永久停运和阶段性停运,具体以洽谈人通知为准。
  (二)引入程序
  成立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国资平台公司会同领导小组开展引入工作。
  申请在本市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需严格按照本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引入程序向领导小组办理申请经营手续:
  1.申请从事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的,需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管理制度文本(包括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及人员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资信证明;服务质量承诺书等材料。
  2.领导小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
  3.由领导小组采用公开评估的方式,对申请运营企业的资金实力、成功案例、运营方案等方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拿出准入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领导小组向引入企业下发预运营通知书,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4.引入企业按照完成车辆投放和相关设备建设后,由领导小组下发运营通知书,引入企业和国资平台公司签订合同。运营通知书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三)执行标准。
  在本市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企业,必须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遵守以下规定,并作出承诺。
  1.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管理调度平台、运行维护保障。按照每30辆共享电动自行车配备1名运维管理人员,每300辆共享电动自行车配备1辆运维调度车辆标准,配齐运维人员和车辆,并统一企业标识。运维人员需统一着工装上岗(雨衣、马甲等),标识清晰、明显。
  2.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数据库接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平台,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轨迹等完整的动态信息,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有效性。
  3.对承租人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承租人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
  4.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5.按照企业投放车辆总量比例合理设置电子围栏,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展停放点位施划和配套设施建设,经相关部门评审验收后,方可录入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开展车辆投放,并引导承租人将车辆还至可停放区。
  6.运营企业需终止在本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四)责令退出。
  建立考核机制,成立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考核领导小组,由考核领导小组定期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运营企业全年累积3个季度考核评分达不到80分的,或者由于经营者的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符合退出条件的,由监管部门依法取消运营资格。
  取消运营资格的运营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退出市场,并收回所运营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辆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如有收取使用者押金、充值等费用的,清退相关押金、充值等费用。
  四、约定和保障承租人责任及权益
  (一)基本责任。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2.爱护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设施等,对蓄意破坏、盗窃、强占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法律责任。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承租人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纠纷处理。
  承租人在租赁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过程中与运营企业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与运营企业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完善信用制度
  (一)承租人征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实行承租人信用积分,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列入行业管理黑名单,禁止租赁使用。
  (二)企业征信。
  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在本市开展服务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在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六、实施步骤
  (一)建立竞争性磋商机制,设立准入红线标准;授权国资平台公司开展工作,制定运管标准。
  (二)签订战略性合作协议,整理收集竞谈企业名单;组织竞谈工作。
  (三)通过竞谈优选企业签订合同。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考核细则(试行)

附件
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考核细则
(试行)
  
  为规范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品位,提高运营商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系统的运转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在蒙自市指定区域运营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商。
  二、考核方式
  由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考核得分分为基础考核、现场考核、社会评议三个部分。
  (一)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对运营商进行一次考核,内容包括基础考核、现场考核和社会评议,考核结果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领导小组,并印发考核通报。
  (二)考核采取日常监管检查与每季度固定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体系的站点管理、设施维护、车辆停放、不文明骑行、未成年人骑行、运转调度、站点卫生、安全生产、客户服务、用户反馈和各类投诉、信访等方面进行监督考核评分,满分为100分。每季度得分在80分以上为合格,低于80分(79—70分),次月1日起减少投放300辆;低于70分(69—60分),次月1日起减少投放500辆;低于60分(59分以下),次月1日起减少投放1000辆。全年累积3个季度考核评分达不到80分的,取消运营资格,按合同规定条款退出市场,并责令运营商15日内退市。
  三、考核内容
  (一)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需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管理调度平台、运行维护保障。接受充电统一管理,设置与投放车辆总量相匹配的存储和维修场地,做好投放车辆保养维护,保障车辆的安全性。按照每30辆共享电动自行车配备1名运维管理人员,每300辆共享电动自行车配备1辆运维调度车辆标准,配齐运维人员和车辆,并统一企业标识。运维人员需统一着工装上岗(雨衣、马甲等),标识清晰、明显。
  (二)运营商制定人员管理分配制度、车辆的日常巡查管理维护制度、运维人员管理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装框上墙。
  (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必须办理相关保险、投放前报备登记。
  (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指定的停放点内有序停放,出现车辆积聚影响交通秩序、市容市貌等情况在30分钟内进行调度清运,60分钟内清运调度完毕。
  (五)禁止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场所、公园、小区等区域,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和公共安全;禁止挤占市政管线、通信检查井(箱)等公共设施或影响其正常使用;不得利用道路、绿化带等区域堆放废弃车辆。
  (六)禁止未成年骑行、多人骑行、不佩戴头盔和非指定停车区域停(还)车。
  (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完好率及车身整洁达90%以上。
  (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数据库接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平台,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轨迹等完整的动态信息。
  (九)做好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重要区域节点的应急保障。
  (十)处理用户及市民投诉情况。
  (十一)运营商违反协议、约定的其他行为。
  (十二)社会各界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综合评价。
  (十三)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如发生火灾或者停放的车辆自燃等安全生产事故,当季度考核为0分;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运营商无条件退出市场,并承担全部责任。
  四、考核标准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日常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分值见附件。
  五、考核机制
  (一)通报。每季度印发《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考核情况通报》,对日常检查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书面通报,公布考核得分。
  (二)约谈。根据每季度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考核领导小组对运营商进行约谈。
  (三)查处。如运营商对严重影响交通及市容秩序的车辆,接到指令后,在30分钟内不进行清理调度,监管部门将予以查处。
  (四)退市。运营商不按照考核细则要求,对提出所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到位,所投放的设施产品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考核领导小组相关部门以及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本项目满意度较差,全年累积3个季度考核低于80分,取消运营资格,并责令运营商15日内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