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州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整治对象和范围。在蒙自市辖区范围内,使用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车。
二、整治措施。自2021年10月21日起,严禁生产、销售和购买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违法生产、销售的,由工商信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2021年10月21日为期限,之前购买的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实行备案管理(购买保险,悬挂备案识别车牌),之后新购买的不予备案。备案期限为2021年10月21日至12月31日止。
(二)备案后设置二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结束,备案识别车牌自动失效。自2022年1月1日起,禁止未悬挂备案识别车牌的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三)经备案登记的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道路右侧行驶;并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车辆应当在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上顺向停放,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2024年1月1日起,低速电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禁止在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反规定的,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蒙自市公安局、蒙自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蒙自市公安局 蒙自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