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庄寨水库长桥海水库库区土地淹没补偿方案的通知
(蒙政发〔2007〕10号 印发日期:2007年2月2日)

文澜镇、雨过铺镇、芷村镇人民政府:

《蒙自县庄寨水库长桥海水库库区土地淹没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2007年1月22日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七年二月二日

   

蒙自县庄寨水库长桥海水库库区土地淹没

补偿方案

 

为有效解决庄寨水库、长桥海水库库区土地淹没问题,促进库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和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籍字〔1992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80142号)、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云南省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暂行规定》等精神,结合庄寨水库、长桥海水库库区土地淹没实际,特制定《蒙自县庄寨水库、长桥海水库库区土地淹没补偿方案》。

一、基本原则

解决庄寨、长桥海水库土地淹没问题必须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以人为本,对库区淹没的土地进行适当补偿的原则;二是明确产权,完善权证手续,落实政策,依法收回的原则。

二、补偿范围

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本方案补偿范围界定为:庄寨水库库区800万立方米至1440万立方米库容淹没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长桥海水库库区2400万立方米至4500万立方米库容淹没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的补偿。

三、补偿标准

本方案只对补偿范围内的土地收益部分进行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根据文澜镇、雨过铺镇、芷村镇所种植的各种农作物实际情况,使用20012005年五年的农作物播种面积、产量、价格等数据,着重对种植主要粮食作物(稻谷、玉米和小麦)五年的平均亩收益进行统计分析和测算后确定综合补偿标准,具体为:

(一)庄寨水库库区淹没土地每亩每年补偿标准为405元。

(二)长桥海水库库区淹没土地每亩每年补偿标准为501元。

(三)参照《蒙自县城市建设用地征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蒙政发〔200393号)的有关补偿标准,库区淹没果树、杂树补偿标准为:

果树:幼苗每株补偿15元,初果期每株补偿40元,盛果期每株补偿100元,成材杂树每株补偿60元。

(四)庄寨水库在补偿范围内共有房屋25户,按照县房产处估价进行补偿。

四、补偿方式

(一)库区淹没土地的补偿按照补偿标准,实行一年一补,每年6月份前兑现。

(二)库区补偿范围内的果树、杂树、房屋按照蒙政发[2003]93号文件标准和评估标准,实行一次性补偿。

五、相关事宜

(一)补偿截止时间从200711日开始至20291231日止,共23年。

(二)从补偿兑现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水库管理部门依法对库区补偿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管理。

(三)本方案由蒙自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蒙自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