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改版)
(蒙政发〔2006〕42号 修订日期:2020年8月20日)

2020年8月20日,《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市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文本的公告》[蒙政公〔2020〕1号]对文件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犁江河、长桥海的污染,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步伐,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的良性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等法律及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凡在蒙自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水表或者流量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计量标准按照水表或者流量计标示量核定;未安装水表或者计量计的,按照《云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方案,经举行价格听证会后,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污水处理费由市政府委托供水企业代收。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中一并征收。

第六条 征收标准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蒙自市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批复》(云价价格〔2015〕106号)执行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按每立方米1.10元;非居民用水:1.50元;特殊行业用水:2.00元。对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人员和五保户仍按以上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每年12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审查同意,报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由排水公司按每月每户退还不超过2立方米×0.40元的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 收费办法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用水户根据实际用水量(抄表数),按收费标准逐月交纳;

用水户须在规定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逾期不交纳污水处理费的,由供水企业书面催缴,自催缴之日起15日内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供水企业每日增收2‰的滞纳金。一个月后对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供水企业停止供水。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应严格按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城市排水单位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GJ18—86《城市下水道排放标准》和污水处理厂对进水水质的要求。对于含有重金属和难以化解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预处理。城市环境监测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单位的检测管理,对超过污水排放标准的,可以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必须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代收部门应加强征收工作,必须做到足额收取。按征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3%支付代征收部门手续费。

第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由代收单位按月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蒙自市财政的污水处理费专用账户。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市城市排水公司于每年12月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审查,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市财政局按月拨付市城市排水公司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20日起施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