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爱心卡办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蒙政办发〔2010〕104号 印发日期:2010年12月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局:

《蒙自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爱心卡办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年十二月七日

  

蒙自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爱心卡办理办法

(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和《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弘扬扶残助残传统美德,认真做好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残疾人免费乘车卡的办理对象

凡户籍在蒙自市行政区域内,并持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均可办理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IC卡(以下简称“爱心卡”)。

二、残疾人爱心卡的办理方式及费用

每月20日至30日,申请办理“爱心卡”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册、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2份),近期免冠一寸彩照1张,五分彩照2张,到市残联(市交通局委托)进行登记、领填申请表(申请表一式2份,需贴五分照片),经审核合格后,由市残联统一到公交企业指定的办卡点办理。公交企业应当将每月的“爱心卡”办理情况报市交通局备案。

办理“爱心卡”免收工本费,初次办理“爱心卡”押金20元由办理人自行承担,如残疾人办卡后需退还的,可将能正常使用的“爱心卡”退还公交企业,企业退还押金,如卡损坏,押金不予退还。

三、残疾人免费乘车范围和“爱心卡”使用方法

(一)残疾人免费乘车的范围为我市城市公交车。

(二)残疾人乘车时应主动出示“爱心卡”并刷卡乘车,“爱心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借)他人使用或替他人刷卡,违者将由市交通局或公交企业收回乘车卡,并由市交通局审核注销,同时违章使用者从注销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办理新卡。待满12个月后当事人可重新办理“爱心卡”,办卡押金自付。未带“爱心卡”或使用无效卡乘车的,按所乘路线票价投币。

(三)年迈体弱、行动不便以及患病(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等)的重度残疾人持卡乘车时须有人陪护(陪护者应按规定购票),以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如出现无亲属或监护人陪同,其因乘车产生的后果自负。

(四)为避免拥挤,确保残疾人自身安全和上班人员及学生的准时上下班(学),建议残疾人尽量避开高峰期时段乘坐公交车。

(五)残疾人“爱心卡”遗失或损坏失效时,持卡人应投币(购票)乘坐公交车。“爱心卡”丢失持卡人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残疾人证到市残联进行挂失登记,由市残联统一到公交企业办理挂失手续。自受理挂失之日起4个工作日后,持卡人可凭1寸彩照1张及挂失单到公交企业指定地点领取新卡。“爱心卡”损坏的交公交企业检验,若属自然损坏,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残疾人证即可免费更换新卡;若属人为损坏(卡面明显折痕或破损),需交20元“爱心卡”押金后更换新卡。补卡押金个人自理。

四、乘车保险

(一)残疾人在办理“爱心卡”的同时,按相关政策每人每年应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保险费由市财政承担。保险有效期应与“爱心卡”的有效时间一致,乘客在乘车(车上)发生意外伤害时,由保险公司根据赔偿合同的约定得到有关意外伤害、医疗赔付程序和保额向投保人赔付,确保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由于残疾人自身原因,出现残疾人伤亡事故的,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赔付范围承担赔付。

五、年审

“爱心卡”实行年审制度。“爱心卡”到年审期,车载机提前15天语音提示“请年检”,持卡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和“爱心卡”,到市残联进行登记后,由市残联统一到市交通局对持卡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验。审验通过后由市残联统一到公交企业指定地点办理相关年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爱心卡”自动失效。

六、财政补助

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市级地方财政预算,每张“爱心卡”每年补助不超过511元,每人每年最多不超过730次。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第一周,由市交通局、市审计局和公交企业对上一季度“爱心卡”的实际使用次数进行统计与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由市财政按“爱心卡”的实际使用次数×票价×70%对公交公司给予补偿。

七、工作职责

(一)市交通局负责对公交企业执行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二)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政策补助经费的落实。

(三)市残联配合市交通局和公交企业做好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相关规定的组织和宣传工作。

(四)公交企业负责加强对司乘人员扶残助残的教育工作,对残疾人给予关爱和照顾。按规定在车厢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座,提示乘客为老、弱、病、残、孕等人群让座,搞好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扶残、助残的公交职业风尚。

本办法自2011年1月5日起执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