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优先安置获奖残疾人运动员和演员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蒙政发〔2011〕96号 印发日期:2011年7月2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局:

《蒙自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优先安置获奖残疾人运动员和演员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蒙自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优先安置

获奖残疾人运动员和演员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有效解决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的就业问题,使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到适合自己的岗位工作,发挥余热,提高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有关规定和云南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是指在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前三名成绩的残疾人。国际级体育比赛包括: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残奥会)、残疾人世界锦标赛(简称世锦赛)、残奥世界杯赛、亚洲残疾人运动会(简称亚残运会)、亚洲青年锦标赛(简称亚青赛)、世界青年锦标赛(简称世青赛)、世界残疾人公开赛(简称世界公开赛);国家级体育比赛包括: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简称全国残运会)、全国残疾人锦标赛(简称全国锦标赛);省级体育比赛指云南省残疾人运动会(简称省残运会)。国际级文艺比赛包括由中宣部、文化部及中国残联等联系参与的国际性比赛;国家级文艺比赛包括中宣部、文化部及中国残联举办的文艺比赛;省级文艺比赛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残联举办的文艺比赛。

第三条 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的安置由市政府统筹安置,安置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纳安置人员。安置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接纳安置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就业比例达到1.5%的机关、事业单位,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安置的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进行管理,安置单位与安置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法、公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做到管理规范、有序。

 

第二章 聘用的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被安置聘用的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安置的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体育、文艺比赛成绩前三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属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未就业,且具备履行工作的身体条件;其余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获奖人员,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另行研究解决。已经安置过或已经解决社会保障问题的不再另行安置。

(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承担聘用人员义务,服从组织安排,力所能及地完成本职工作。

(五)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六)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聘用程序

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残联,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审核并确定安置单位;安置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的指导下拟定聘用岗位、职责和条件,上报市政府同意后进行聘用。

 

第三章 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的管理

第六条 为保障安置单位和聘用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的合法权益,安置单位和聘用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约附加条款由安置单位和聘用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自行商定。

第七条 安置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安置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对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进行试用期考核、合同期满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四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八条 安置单位按月及时足额支付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的工资,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工资标准按不低于蒙自市当年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2010年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40元)。即:获国际级残疾人文艺、体育比赛(含团体比赛)成绩前三名的工资待遇为当年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加1000元,不含单位所支付的各种保险金。获国家级残疾人文艺、体育(含团体比赛)成绩前三名的工资待遇为当年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加800元,不含单位所支付的各种保险金。获省级残疾人文艺、体育比赛(含团体比赛)成绩前三名的工资待遇为当年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加500元,不含单位所支付的各种保险金。

第九条 安置单位与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后,由安置单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参保、续保手续,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代扣。

第十条 安置人员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工作而解除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安置人员被安置单位聘用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55周岁)的,由安置单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的工资、各种保险金和公用经费等所需经费由安置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局统一预算支出。

 

第五章 管理培训

第十三条 被安置的获奖残疾人运动员、演员由安置单位负责管理,技能培训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负责。根据工作业务需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各种培训。安置人员要主动学习各种业务知识,以适应工作岗位要求和社会的发展。通过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安置人员与安置单位因履行合同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蒙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91日起实施。

蒙自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