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蒙政发〔2011〕99号 印发日期:2011年8月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局:

《蒙自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一年八月八日

  

蒙自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省政府《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及《红河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第三条 乡镇政府及各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规定,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鼓励和保护他们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同级工会加强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和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重视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他们无私奉献、艰苦创业的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学先进、赶先进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在本职工作中充分发挥骨干、带头、桥梁作用。

 

第二章 荣誉称号设置、表彰时间、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荣誉称号的设置分为蒙自市劳动模范和蒙自市先进工作者。两种称号均属蒙自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同一等级荣誉称号。企业职工和乡村农民、非公经济从业者授予蒙自市劳动模范称号;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授予蒙自市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八条 蒙自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活动每五年一次。表彰人数由蒙自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评选、推荐蒙自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按市政府规定的表彰范围、名额、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 评选、推荐蒙自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协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和考察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必须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崇高的奉献精神,克己奉公,在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爱岗敬业,在企业发展生产,深化改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二、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三、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者。

四、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扶贫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五、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降低成本及增收节支、扭亏增盈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六、在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七、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抗灾救灾、维护社会安定和模范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树立社会公德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八、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者。

第十二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按工会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被推荐人必须经所在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团(组)长会议讨论通过,未建立职代会的单位应召开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由基层工会和乡镇或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总工会,审查签署意见后,经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考察评审后,提交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农民劳动模范的推荐由所在的村民或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讨论通过,由乡镇逐级审查后报市总工会审核,经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考察评审后,提交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考察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非公经济从业者的推荐,由市工商联和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市工信局负责,审核后报市总工会,再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的,应对其所在单位的工作进行考察,并征求当地安监、审计、税务、工商、纪检等部门的意见。凡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及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者,三年内不予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并兼顾各行各业的原则。

第十五条 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认真填写《蒙自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登记表》一式四份,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总工会、基层工会和所在单位存档。

第十六条 经市政府审查批准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为劳模办实事,在劳模就医、子女就学、疗(休)养等方面积极提供条件。今后,州级、省级、全国劳模的推荐原则上也须在市劳模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章 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培养、推荐、宣传、教育、管理等日常工作,由各级工会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调离本单位时,应将其有关档案材料移交新的工作单位。

第十九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调离、提职、离退休、去世等情况,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工会,主管部门工会应按季度汇总报上级总工会。

第二十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伪造先进事迹。

二、犯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或留党察看处分。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四、不遵守社会公德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等。

第二十一条 取消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应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按照取得荣誉称号的审批程序逐级上报,经市总工会复查核实后报授予机关审批。对批准取消荣誉称号的,应同时收回荣誉证书、奖章,并停止执行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在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歧视、诽谤、打击报复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制止、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蒙自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94日起施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