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告失效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蒙政发〔2020〕28号 印发日期:2020年3月11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按照《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红政办函〔2019〕58)要求,市政府办对2019年9月前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经蒙自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45件)

(一)《蒙自县水资源管理保护暂行规定》(蒙自县水利工程保护暂行规定蒙自县河道管理暂行规定)(蒙政发〔1992〕05号)

(二)《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小集镇小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蒙政发〔1996〕70号)

(三)《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残疾人实行优免照顾的规定》(蒙政发〔1998〕113号)

(四)《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开发区内无承包地农户享受有关政策的通知》(蒙政发〔1999〕45号)

(五)《蒙自县实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蒙政发〔1999〕68号)

(六)《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内禁止经营和使用高毒农药的通告》(蒙政通〔2001〕8号)

(七)县政府关于印发《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蒙政发〔2001〕65号)

(八)《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通告》(蒙政通〔2002〕4号)

(九)《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通告》(蒙政通〔2002〕12号)

(十)《蒙自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保险暂行规定》(蒙政发〔2002〕13号)

(十一)《关于我县确定出租车车型的决定》(蒙政决〔2002〕28号)

(十二)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桥海水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蒙政发〔2002〕28号)

(十三)关于印发《蒙自县农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蒙政发〔2002〕54号)

(十四)《蒙自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实施细则》(蒙政发〔2002〕72号)

(十五)《蒙自县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蒙政发〔2002〕73号)

(十六)《蒙自县二次供水水箱(水池)卫生管理办法》(蒙政发〔2002〕89号)

(十七)《关于加强五里冲水库管理的通告》(蒙政通〔2003〕4号)

(十八)《蒙自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管理办法》(蒙政发〔2003〕17号)

(十九)《蒙自县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蒙政发〔2003〕93号)

(二十)《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蒙政通〔2004〕2号)

(二十一)《蒙自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办法》(蒙政发〔2004〕30号)

(二十二)《蒙自县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蒙政发〔2004〕46号)

(二十三)关于印发《蒙自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蒙政发〔2004〕83号)

(二十四)《蒙自县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督网络建设实施方案》(蒙政发〔2004〕103号)

(二十五)《蒙自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蒙政发〔2005〕70号)

(二十六)《蒙自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蒙政发〔2005〕85号)

(二十七)《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启用新汽车客运站及班线客车分站发车的通告》(蒙政通〔2006〕2号)

(二十八)《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蒙政通〔2006〕8号)

(二十九)《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尘控制区管理规定的通知》(蒙政发〔2006〕64号)

(三十)《蒙自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蒙政发〔2007〕50号)

(三十一)《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蒙政发〔2007〕57号)

(三十二)《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棕榈科植物调运的通知》(蒙政发〔2009〕3号)

(三十三)《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通告》(蒙政通〔2009〕5号)

(三十四)《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文澜片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规定的通知》(蒙政发〔2009〕62号)

(三十五)《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蒙政发〔2009〕86号)

(三十六)《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狂犬病防控工作通告》(蒙政通〔2010〕2 号)

(三十七)《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客运班线发班站点通告》(蒙政通〔2010〕3 号)

(三十八)《蒙自县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试行)》(蒙政发〔2010〕142号)

(三十九)《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意见(试行)》(蒙政发〔2011〕48 号)  

(四十)《关于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暂行办法》(蒙政发〔2011〕74 号)

(四十一)《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蒙自市烟尘控制区管理规定》(蒙政发〔2012〕2 号)

(四十二)《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蒙自市中心城区环境 噪声达标区管理规定》(蒙政发〔2012〕3 号)

(四十三)《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蒙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试行)》(蒙政发〔2012〕98 号)

(四十四)《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蒙自市公共租赁住房》(蒙政发〔2013〕149号)

(四十五)《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通告》(蒙政通〔2014〕1 号)

二、废止的市政府办行政规范性文件(5

(一)蒙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旅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蒙政办发〔2001〕19号)

(二)蒙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县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营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蒙政办发〔2003〕116号)

(三)《蒙自县粮食制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蒙政办发〔2007〕127号)

(四)《蒙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蒙政办发〔2009〕132号)

(五)《蒙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蒙政办发〔2010〕34号)

三、宣告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一)《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取缔长桥海水库区域内围栏围网等捕鱼网具的通告》(蒙政通〔2003〕3号)

(二)《蒙自县人民政府通告》(大屯海“五禁”)(蒙政通〔2009〕2号)

(三)《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限期拆除大屯海水库区域内非法养殖设施的通告》(蒙政通〔2009〕3号)

(四)《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和废止2006年至2008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决定》(蒙政发〔2009〕50号)

(五)《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暂停五里冲水库向农业工业生态绿化等方面供水及限时供应生活用水通告》(蒙政通〔2010〕4号)

(六)《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部分房屋权属普查工作通告》(蒙政发〔2011〕5 号)

(七)《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蒙政发〔2011〕11 号)

(八)《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尼苏小镇综合整治工作通告》(蒙政通〔2015〕2号)

(九)《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蒙文砚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秩序的通告》(蒙政通〔2016〕2号)

四、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一)《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蒙政发〔2006〕42号)修改内容:

1.将所有的“县”修改为“市”。

2.将第四条“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水务局提出方案”修改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方案”。

3.将第六条“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蒙自县污水处理价格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5〕1119号)执行收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按每立方米0.70元;营业用水按每立方米0.90元(工业生产、商业)施工用水按每立方米1.10元(建筑施工)”修改为“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蒙自市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批复》(云价价格〔2015〕106号)执行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按每立方米1.10元;非居民用水:1.50元;特殊行业用水:2.00元。”

4.将第十条“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必须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修改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必须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

5.将第十二条“蒙自县城市排水公司于每年12月前向县水务局、县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计划。”修改为“蒙自市城市排水公司于每年12月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计划。”

6.将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地下水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蒙政发〔2008〕52号)修改内容:

1.将所有的“县”修改为“市”。

2.将总述段“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蒙自县污水处理费价格的批复》(云发改价格〔2005〕1119号)精神”。修改为“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蒙自市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批复》(云价价格〔2015〕106号)精神”。

3.将第二条“污水处理价格按每立方米0.90元的标准收取。”修改为“污水处理价格按每立方米1.1元的标准收取。”

4.将第四条:“县城区地下水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蒙自县水务局五楼)。”修改为“市城区地下水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4室)。”

(三)《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的通知》(蒙政发〔2008〕54号)修改内容:

1.将所有的“县”修改为“市”,删去暂行。

2.将文本中所有的“免费乘车卡”、“IC卡”、“免费乘车IC卡”统一修改为“老年卡”。

3.总述段删除“《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进入公园文化站馆、就医普通挂号实行免费的通知》(红政办发〔2006〕168号)”,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4.第一条增加“非蒙自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登记《居住证》满1年以上)”。

5.将第二条“申请办理免费乘车卡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册、老年证,到县建设局领取并填写申请表,经审核合格后持上述证件、近期免冠一寸彩照1张, 到县公交公司指定的办卡点办理。公交公司应当将每月的老年卡办理情况报县建设局备案。”修改为 “申请办理老年卡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老年证》、非蒙自户籍人员《居住证》、近期免冠一寸彩照2张,到市交投公司办理;市交投公司应当将每月的老年卡办理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6.将第三条“县建设局”修改为“市交投公司”。

7.删去第四条“IC卡办理时不收取工本费,但可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押金;遗失、人为损坏等换发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8.将第五条第一款“老年人免费乘车的范围为我县城区内的城市公交车,其余4、7、8、11路城郊专线车不实行免费乘车,今后专线车线路如有调整,则老年人免费乘车的范围随之相应调整。”修改为“老年人免费乘车的范围为我市城市公交车。”

9.将第五条第二款“县建设局或公交公司”修改为“市交投公司”,“县建设局”修改为“市交投公司”,增加“注销情况每月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10.将第五条第五款“由县建设局会同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共同商定”修改为“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交投公司、保险公司共同商定”。

11.将第六条第一款“由县建设局、县审计局和公交企业”修改为“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审计局和市交投公司”。

12.删去第六条第二款“试行期间执行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政策的财政补助,按本办法实施后连续3个月老年人免费乘车卡的实际使用次数和具体执行时间进行测算补助。”

13.将第七条第一款“县建设局”修改为“市交通运输局”,“县公交公司”修改为“市交投公司”。

14.增加“市审计局对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政策补助经费审计及监督管理”。作为第七条第三款。

15.将第七条第四款“县老龄委”修改为“市卫生健康局”;“配合”修改为“共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蒙自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自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