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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自市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制度

来源:蒙自市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1-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蒙自市期路白苗族乡人民政府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以下简称绩效监控)管理,提高财政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红河州州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和《蒙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蒙自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蒙财发〔2020〕2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绩效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依照职责,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的监督、控制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绩效监控原则是“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权责对等、约束有力,结果运用、及时纠偏”,由本部门财政所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要求统一组织、部门其他相关科室及其下属单位各负其责、分级实施。

第四条 绩效监控范围包括部门整体支出,部门及所属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所有市本级项目支出与市级项目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或政策的中央、省级、州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一并纳入监控范围。

第二章 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内容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绩效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期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及趋势。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重大政策和项目绩效延伸监控。主要选择党委政府重视、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民生、扶贫等领域或资金投入量大的项目。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对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具体工作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四)其他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需要实施绩效监控的内容。

第六条 单位各科室的主要职责:加强领导,建立绩效管理机制,由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指导、协调配合等相关工作。其他各业务科室是绩效管理的工作主体,负责本部门的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的具体实施。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制度;

2、对本局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的组织、指导;

3、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管理;

(二)单位各业务处室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职责:

1、完成本科室预算绩效运行监控自评工作;

2、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纠偏;

第三章 监控方式和流程

第七条 绩效监控采用目标比较法,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预期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定量分析是指可以通过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并以具体数值形式反映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的指标。定性分析是指无法通过数量计算分析评价结果,而采取对评价对象进行客观描述和定性分析的方式来反映绩效评价结果的指标。

第八条 绩效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及时性监控重点关注资金拨付和形成支出的情况,尤其是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合规性监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违规采购、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有效性监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期等。

第九条 绩效监控工作是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双监控”,是全流程的持续性管理,主要采取本部门日常监控和市财政局定期监控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十条 本部门对部门整体支出及项目支出预算绩效实行日常监控全覆盖,通过项目跟踪检查、数据统计分析等,动态了解和掌握项目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进程等,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整改、加强纠偏。

第十一条 各业务科室每年定期两次报送绩效监控情况。7月和10月,各业务科室分别对本科室负责项目1—6月和1—9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两次绩效监控汇总分析和填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运行监控由财政所负责组织协调,将整体绩效目标分解到各业务科室,由各业务科室负责填报属于自己科室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再汇总到财政所。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收集绩效监控信息。各业务科室对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预算,以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情况为重点收集绩效监控信息。

(二)分析绩效监控信息。各业务科室在收集上述绩效信息的基础上,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全年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预判,并对预计年底不能完成目标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作出说明。

(三)定期填报绩效监控情况表。

1.各业务科室在分析绩效监控信息的基础上,于每年的7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分别填写1—6月和1—9月《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报送财政所汇总,经财政所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室审核并留存。

第十二条 报送绩效监控报告。本部门开展部门整体和项目的绩效监控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形成当年本部门的部门整体和项目支出绩效监控报告,于当年10月25日前报送部门财政所,由财政所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管理科室和绩效管理科。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单位各业务处室要根据绩效监控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办公室,经审核通过后报财政部门。如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对科室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实行通报制度,对财政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好的,应予以表扬或继续重点支持;对绩效评价达不到预期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对绩效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为行政问责参考依据;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科室应明确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处室的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单位财政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