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着力整治家禽家畜放养问题,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现就集镇范围内规范圈养家禽家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家畜家禽包括狗、猪、牛、羊、马、鸡、鸭、鹅等。
二、所有居民对家中饲养的鸡、鸭、鹅等家畜一律实行圈养,禁止在主干道周围、通组道路、村庄的公共场所等地放养家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镇主街道、次干道、广场、居民生活小区等公共场所放养家畜家禽。
三、居民圈(拴)养的家畜家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同时各畜主带宠物上街必须拴绳。畜主必须担起主体责任,落实好防疫、无害化处理、消毒和粪污处置等工作。死亡的畜禽不得随意弃置,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焚烧、深埋、消毒)。畜禽粪便严禁堆放在道路两旁。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5个工作日内(即2023年10月12日),集镇内若还发现放养的家畜家禽一律视为无主畜禽,乡人民政府将统一实施抓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