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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司法所首次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彰显人民调解司法效力

来源:蒙自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7-09-22 浏览次数:

2017年9月10日,水田司法所会成功调解一起债务纠纷。与以往调解案件不同的是,此次调解协议书签订后,双方依据《人民调解法》,共同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新安所法庭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这是水田司法所首次进行司法确认的调解案件。

2015年4月,水田乡嘎马底村村民黄朝某将自家的水牛以8106元的价格卖给石头寨村杨某某。但杨某某仅支付了6元的定金,就没有支付剩余的款项。期间,黄朝某多次向杨某某追讨无果。2017年9月10日,黄朝某到水田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经水田司法所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杨有某因经济困难,不能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只能分期付款,黄朝某极为担心杨某某到期不付款项,甚至出现反悔协议的问题,虽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按了手印,但忧心忡忡。为此,司法所引导双方到蒙自市人民法院新安所法庭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依据《人民调解法》调解协议经过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性,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蒙自市人民法院新安所法庭已经对该调解协议出具法律裁定书,进行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手段,但人民调解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虽然有着“小、快、灵”的优点,但也存在“刚性”不足的缺陷,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一旦反悔,最终还要通过诉讼判决解决问题。而诉讼判决虽然“刚性”十足,但是因为程序多、费用高、耗时长等原因,很多群众宁可上访也不愿走诉讼程序。为此水田司法所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实现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的有机衔接,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达成协议后,由司法所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其效力。这既解决人民调解“刚性”不足执行难的困境,也减轻人民群众诉讼负担重和信访不信法的弊端。(邓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