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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mzszhxzzfj/2025-00017
  • 发布机构
    蒙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5-16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蒙自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听证会情况的公告(第3号)

为加强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收费行为,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和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实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创造干净、宜居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局拟制定《蒙自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广泛听取意见,根据2025年3月18日《蒙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举行〈蒙自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对《蒙自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听证公告及听证资料送达

2025年3月19日在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了《蒙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蒙自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听证会的公告》(1号),发布了听证会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办法等相关内容。

2025年4月21日在蒙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了《蒙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蒙自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听证会公告》(第2号),公布确定了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说明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等事项。

(二)听证会报名及听证代表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次听证会拟设听证代表名额18人,其中相关行业8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7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人、法律工作者代表1人。在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期限内,报名及邀请听证代表人员符合规定要求。最终确定了听证代表18人。

(三)听证会的举行

听证会于2025年4月29日(星期二)9:00,在蒙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五楼会议室举行。

本次听证会设主持人1名(兼任决策发言人)、监察人1名、记录人1名,应到听证代表18人,实到听证代表共18人,实到人数符合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的规定。

会议由蒙自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张纯同志主持,并兼任决策发言人,蒙自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戴圆圆同志、胡荣斌同志任听证说明人,蒙自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周满作为记录人,蒙自市司法局刘巍任监察人,听证会按照以下程序举行:

1.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2.核实并宣布听证会代表身份;

3.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4.决策发言人介绍本办法草拟过程、征求意见稿形成过程;

5.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决策发言人、说明人针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6.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7.听证会总结;

8.会议记录材料交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说明人、听证监察人审阅并签名。

三、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参加听证会的各方听证代表按照听证议程,进行了听证发言,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经梳理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陈娟代表意见:垃圾处理费目前包含在水费里一起收缴,但是大多数居民不知道,居民一直以为费用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中,建议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方式应告知居民,做到公开透明。

(二)马骏代表意见:1.生活垃圾收费标准是否一致沿用〔2009〕113号文件规定,我市范围内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计费每户10元。2.《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中减免的对象,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建议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余志明代表意见:建议删除第十二条“负责代收手续费对付”代收手续费的依据不适用,蒙政办发〔2021〕41号中参照的是红政办发〔2011〕187号,红政办发〔2011〕187号是指罚没收入,代收手续费比例为30%,建议明确为3%,还有建议由行管部门兑付。

(四)傅云代表意见:第八条“专户管理”建议改为

“缴入国库”。第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议删除。理由为:根据《国家税务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第12号有关规定。

(五)杨淇淇代表意见:1.建议将办法中提及“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全部修改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2.建议将第三章第十条(1)中“或其委托代征收单位”删除;将“收费单位也可上门服务”修改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也可上门服务”;3.建议将第三章第十条(4)“和代征收单位”删除;4.建议将第五章第十八条“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删除。5.建议将第六章第二十条中“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修改为“按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传递的应征清册组织征收。”6.建议将第六章第二十二条中“由市税务部门进行催缴,”的“”修改为“。”。7.建议将第七章附则中第二十五条中“市税务部门”删除。

(六)杨外芬代表意见:建议增加行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管、催缴等职责。

(七)蓝资颖代表意见:1.第九条第二款以人数计费的情况,学校是否区分学校性质;2.针对第二十四条,建议修改为各街道可参照适用本办法,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对听证会代表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

(一)关于余志明代表的建议采纳情况:1.根据《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蒙政办发〔2021〕41号)文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人民团体、部队、医院、学校等由蒙自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收,代收手续费按《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全州罚没收入补偿性成本支出比例的通知》(红政办发〔2011〕187 号)执行(按照30%计算),依据罚没收入补偿性成本支出比例计算有些不准确,但是因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工作人员上门收费,投入的人力成本高,且之前市里已经开会研究过并形成了《蒙自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文件。2.根据《蒙自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蒙自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中,财政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负责保障代收工作经费,负责代收手续费兑付,因此,其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

(二)关于傅云代表的建议采纳情况:傅云代表提出的建议较为专业,且理由是根据《国家税务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第12号有关规定,因此,采纳其提出的建议。

(三)关于杨淇淇代表的建议采纳情况:根据《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蒙政办发〔2021〕41号)文件,“主要工作职责中已明确市住建局(当时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应缴单位、应缴费额和缴款期限,并将相关信息、资料按月推送税务部门;负责相关政策解释”,因此采纳其提出的1.2.3.4.6.7条建议。但第六章第二十条中其要表达的要义为征收单位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及收费项目征收,杨代表提出的第5条建议其要表达的要义为征收单位按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传递的应征清册组织征收。两者表达的要义不冲突,为使本办法更全面,结合杨代表提出的第5条建议,将第六章第二十条中“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修改为“征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传递的应征清册组织征收”。

(四)关于杨外芬代表的建议采纳情况:可按照住建部上位规定《城市垃圾处理办法》开展监督,不采纳该建议。

(五)关于蓝资颖代表的建议采纳情况:1.本办法规定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以人数计费,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在缴纳垃圾处理费上标准一致,没有区分学校性质,不予采纳其提出的此建议;2.针对第二十四条,建议修改为各街道可参照适用本办法,乡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采纳此条建议。


蒙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