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索引号
    mzsgaj/2026-00025
  • 发布机构
    蒙自市公安局
  • 文号
    蒙公函〔2026〕403号
  • 发布日期
    2026-09-29
  • 时效性
    有效

对蒙自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0141号建议的答复

杨诚旺代表:  

您在蒙自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制定完善农村户口分户并户管理机制的建议》第0141号建议,市政府已转交我们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公安机关办理乡村地区迁入和分户要求

《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百八十九条: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且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人,需要分户且同一住所内可以以层数、房间数进行分割,申请分户的成年人及其家庭具备实际居住的独立房间,且达成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财产分割,可以申请分户并担任户主,需要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分家(户)协议或人民法院对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意见(含村居委会意见);

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

《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业务工作规范》第一百七十七条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地区的人员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权并实际居住(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或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其他乡村地区共同居住,且其父母、配偶、子女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意见。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中的,可凭办理部门的受理单等可以证明正在办理的材料办理;

二、农业农村部门对申请农村宅基地“户”的认定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户是指具有本村组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一般由户主、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组成。宅基地使用权中的“户”要结合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村(居)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公示结果综合考虑认定,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从其约定。家庭成员已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分户单独居住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 30天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申请。

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

(一)村民申请。村民有建房需求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建房申请表),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

(二)村民小组讨论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建房申请后,及时组织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提交村民委员会审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自收到建房申请表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分设村民小组的,村民可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

(三)村民委员会审查。村民委员会收到建房申请后,按照《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用地四至、用地地类以及是否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建房申请后组织联审,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通过联审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通知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三、工作开展情况

建议中:“宅基地的分配往往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通过分户,农户可以更容易地申请到新的宅基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户”与公安机关“户”不是完全一致的,农业农村局在审批宅基地时不以与公安“分户”为必要条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公安机关在分户时多数群众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正在办理中的证明材料),结合实际情况,就如何提供宅基地等产权合法作出了明确说明:

一是原址上(老房子或在原址上新建房)申请分户的,已经有证的提供之前办理的宅基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等,没有办理过上述证件的按新宅基地进行审批后提供“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给予办理。

二是新址上(新建房)申请分户的,提供“农村宅基地批准书”给予办理。

综上所述,云南省公安厅已明确“农村地区分户、并户”业务办理政策,符合“分户”条件的均可办理,原“农转城”人员与其父母、配偶、子女在乡村地区共同居住均可向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并户”。

感谢您对我市户籍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在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蒙自市公安局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