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4-01571
-
发布机构mzscszhzfj
-
文号蒙综执联发〔2024〕1号
-
发布日期2024-06-21
-
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实施意见》(云交运输〔2023〕13号)以及红河州《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通知》(红交发〔2023〕165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优化城市交通运行结构,建立适于蒙自市地域特色和特点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管理体系,促进蒙自市“彩云之南·宜居之地”建设。
(二)发展定位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以提供市民公共交通接驳换乘和短距离出行,兼顾休闲、旅游、健身等功能为目的的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行为,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蒙自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暂不支持最高时速超过25km/h的电动自行车作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投放运营。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引导,民生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紧紧围绕民生发展需求,推进实施政府、社会、企业及承租人共管、共建、共赢机制,共同促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规范发展和管理,维护各方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更经济的出行服务。
2.坚持“循序渐进、融合发展”的原则。综合把握区域人口总量、市民出行习惯、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等实际因素,实施全市总量调控,弹性调节。科学设置投放区域、掌控投放节奏,推进公共交通与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城市出行服务系统。
3.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引入”的原则。规范引入流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市场引入机制和行业竞争环境,杜绝垄断运营。
4.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属各相关管理部门依据行业管理职能,结合市国资企业市场运作优势制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开展好相关工作。
5.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按照市场化、法制化要求,平等进入市场。
(四)实施主体
由蒙自市人民政府授权,蒙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该方案实施主体。
(五)实施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蒙自市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引入运营和规范管理。
(六)实施时间
2024 年 6 月 1 日至 2027 年 5 月 31 日。
二、工作职责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实施工作,负责科学编制全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会同市住建、市交通运输、市公安交管部门针对全市新建、改造和既有市政道路制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交通路网建设规划;负责监督指导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监管工作;负责指导、督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落实管理责任;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和市公安交管部门共同指导运营企业开展停车点位施划。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市区新闻单位积极配合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工作的宣传报道,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市委网信办。负责牵头统筹市级相关部门开展网上相关舆情的监测,并指导涉事部门做好应对工作,统筹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开展对运营企业的网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统筹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及行业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按照城市交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总体发展布局。
(五)市公安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上牌管理工作;维护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依法查处交通事故和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指导运营企业开展停车点位施划,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依法查处侵占、盗窃、破坏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对违反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指导有关部门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公示的涉企信息进行录入。依职责处理消费者投诉。
(七)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监督指导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卫生防疫,做好消毒技术指导工作。
(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市新建城市道路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车位施划。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提供合法路权保障。
(九)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学校对中小学生及家长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劝导 16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违规骑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十)市消防救援大队。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指导,依法查处相关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市发改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汇总违法违规信息,并对行业部门归集到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进行检验及错误反馈,依法依规对违法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十二)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大运营商做好网络通信保障工作。
(十三)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所辖旅游景区运营单位对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的划定以及管理和保障工作。
(十四)运营企业。负责承担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车规则和信用管理机制,管理约束用户行为;科学制定投放计划和方案,运维能力与投放数量相匹配;定期开展车辆安全评估,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及时保养维修车辆和召回报废老旧车辆;配备安全头盔等安全装置,及时维修、更换、补充安全装置;按公安部门意见安装标识牌,报备调运车辆信息;配备足够管理力量,定期更新报备运维管理人员信息,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和处理用户投诉;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保证网络信息与用户资金安全,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并接受政府的监管。
三、引入和退出机制
(一)引入条件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发展,维护城市公共秩序,保障群众出行权益,申请从事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一次性在蒙自市市区投放车辆能力,基本覆盖市区范围内的居民区、商业区、政府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公园等场所,并保障项目的安全性、持续性、迭代性发展,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定位要求。
1.运营企业在其他地区具有类似本项运营业绩,有相关运营中标(成交)通知书、网上查询的中标公示截图、合同协议书等;
2.运营企业具有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运营保障。主要包括车辆合格检验报告、共享电单车智能技术、购买保险、停车还车技术、运行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等;二是运营服务。主要包括运维人员管理、调度管理、应急管理、建立投诉机制等;
3.运营企业具备一次性在蒙自市区投放车辆能力(现场核验车辆,按照投放配额数量,具备立即投放条件),并保障项目的安全性、持续性、迭代性发展,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要求;
4.运营企业建立运营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将运营企业基本信息,车辆电子编码、编号、位置及运维管理人员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监管平台,可与市级行业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实时共享,保证车辆分布、轨迹等完整的动态信息的实时更新;
5.运营企业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 3C 技术认证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运营条件,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电助动功能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随车配备智能安全头盔,以技术控制手段保证头盔佩戴后方可骑行,安全头盔符合《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GB811-2022)标准;车辆充电设施经 CQC 产品安全认证;
6.运营企业车辆使用手机终端系统有电子地图和规范引导车辆停放功能,在不破坏城市道路的情况下,车辆可实现高精定位、90度整齐垂停、精准停放电子围栏内的技术和功能,并可根据行业技术发展,及时更新更换配套设施;
7.运营企业按照本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点位规划及要求,根据企业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配额数量,开展停放点位施划和配套设施建设,在完成停放点位建设后,开展车辆投放和运营服务,并引导承租人规范停放;
8.运营企业组织专业化管理团队,负责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停放点位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保持车体干净整洁、停放秩序整齐划一,企业管理团队具备对违规停放车辆在 20 分钟内清理完毕的运营服务能力;
9.运营企业设置与投放车辆总量相匹配的运维场所,并经消防安全认定,做好投放车辆保养维护,保障车辆和运维场所的安全性;
10.运营企业对承租人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承租人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
11.运营企业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12.运营企业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承租人发生保险理赔时,企业应积极协助办理;
13.运营企业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14.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须按照国家对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的规定分别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保专用存款账户内用户资金安全;
15.对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租还的,运营企业应当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注册用户;
16.运营企业建立承租人投诉机制,设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快速妥善处理承租人合理诉求;
17.运营企业针对承租人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对承租人的监督管理,并协助管理部门对承租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8.运营企业依法依规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责任;
19.运营企业保证充电、用电、换电安全,接受充电安全管理;
20.如遇政策调整及不可抗力的因素,要求停止运营的,运营企业无条件接受,并在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书面通知的时限内退场,撤除投放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并退还收取用户的押金、预付资金;停止运营分为永久停运和阶段性停运,具体以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知为准。
(二)引入程序
由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引入综合评审工作方案》开展引入工作。
1.发布公告。在蒙自市政务网发布《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报名登记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请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到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运营报名登记,并提交相关评审材料,评审材料由蒙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提交企业进行现场密封。
2.综合评审。根据《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引入综合评审工作方案》由领导小组采用综合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进行排名。成绩排名公布后,由领导小组依据排名将引入运营企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引入企业下发预通知,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3.签订监管协议。根据《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内容,由领导小组与运营企业签订监管协议,运营时间为2年,监管协议同时抄送相关部门。
(三)执行标准
在本市开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企业,必须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指导,遵守以下规定,并作出承诺。
1.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管理要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固定办公场所、管理调度平台、运行维护保障。按照每30辆共享电动自行车配备1名运维管理人员,每300辆共享电动自行车配备1辆运维调度车辆标准,配齐运维人员和车辆,并统一企业标识。运维人员统一着工装上岗,标识清晰、明显。
2.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数据库接入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平台,实时更新车辆分布、轨迹等完整的动态信息,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有效性。
3.对承租人利用网络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车辆提供者与承租人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
4.公布符合有关规定的计费标准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5.按照企业投放车辆总量比例合理设置电子围栏,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开展停放点位施划和配套设施建设,经相关部门评审验收后,方可录入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开展车辆投放,并引导承租人将车辆还至可停放区。
6.运营企业需终止在本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的,应提前30日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等有关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
(四)责令退出
建立考核机制,由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定期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运营企业全年连续2个月考核评分达不到 60 分的,或者由于经营者的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监管部门依法取消运营资格。
取消运营资格的运营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退出市场,并收回所运营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辆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如有收取使用者押金、充值等费用的,清退相关押金、充值等费用,未按要求退出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四、约定和保障承租人责任及权益
(一)基本责任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2.爱护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设施等,对蓄意破坏、盗窃、强占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和停放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法律责任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承租人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纠纷处理
承租人在租赁使用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过程中与运营企业发生民事纠纷的,可与运营企业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完善信用制度
(一)承租人征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实行承租人信用积分,将多次违规违约的承租人列入行业管理黑名单,禁止租赁使用。
(二)企业征信
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在本市开展服务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息,在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蒙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蒙自市交通运输局
蒙自市发展和改革局
蒙自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蒙自市公安局
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蒙自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 年 6 月 21 日
附件【蒙自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