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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4-0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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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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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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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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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公安局关于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因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现将已裁决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如下,公告期为六十天。公告之日起15日内,交通违法行为人被给予罚款处罚的,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缴纳罚款,或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营业网点或手机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先向蒙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满,即为送达,请知悉。
蒙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办联系电话: 0873-3920897
特此公告。
蒙自市公安局
2024年6月5日
附件: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告知明细
附件【附件: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告知明细.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