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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2938
  • 发布机构
    蒙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9-30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须知

    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作为
    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行政审批决定;
    4、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确认决定;
    5、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6、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
    7、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
    8、不依法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不依法办理行政审批、登记的行为;
    9、未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的行为;
    10、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
其他
    11、其他侵犯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的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三)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发布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
    4、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等裁决行为;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
    6、法律规定的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行为。
    二、行政复议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权利:
    1、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2、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5、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6、申请人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 
    7、申请人可以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8、申请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行政复议机关;
    9、申请人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要求复议机构采取听证方式审理;
    10、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1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只可委托其工作人员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1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收集、提供证据,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对需要鉴定的专门事项进行鉴定;
    13、当事人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14、行政复议人员与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15、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16、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双方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
    17、申请人、第三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二)当事人的义务:
    1、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各项权利;
    2、申请人应当自知道被申请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3、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5、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6、当事人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及支撑自己主张的证据、证明等材料;
    7、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申请人应当按行政复议机构的通知要求及时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8、被申请人应当按时提出书面答复和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否则视为没有证据、依据,由复议机关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9、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10、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制造伪证或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11、当事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应当在行政复议期内提出鉴定申请、预交鉴定费用和提供相关材料。无正当理由不按前款规定办理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2、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13、申请人和第三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复议机构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14、申请人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15、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16、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7、当事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三、证据规则
    (一)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1、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下列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
    (2)被申请人具备(或不具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合法职权范围的依据;
    (3)申请人属于(或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依据;
    (4)申请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违法事实的证据、提出有关申请(或者未提出有关申请)事实的证据;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依据:
    (6)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其他证据,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有关证据和依据;
    (7)复议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据或依据。
    被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填写行政复议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但有下列情形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补充有关证据:
    (1)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
    (2)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提出其在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二)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1、申请人对下列事实应当举证,并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相应的证据:
    (1)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的证据;
    (2)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事实的证据;
    (4)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时间的证据。超过行政复议期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时效中断的证据;
    (5)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2、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或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举证责任。
    (三)提供证据的要求:
    1、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书证的原件(含原本、正本和副本)。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有经有权机关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4)被申请人提供的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由关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的签名或者按手印认可。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收据、发票、罚单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同一种物品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有声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按手印的方式认可;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证明证人身份的有效法律文件。
    5、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的在行政复议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6、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的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勘验人员和见证人等签名或按手印认可。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8、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经权威机构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和翻译人员签名。
    9、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行政复议机构说明,由行政复议机构审查确认。
    四、其他
    行政复议事项由行政复议科具体办理,不收费。咨询电话:0873-3811355。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 范本(法人).doc
附件【行政复议申请书 范本(公民).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