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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2-01496
  • 发布机构
    蒙自市医疗保障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2-06-15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医保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报的公告

  为进一步拓宽门诊特慢病用药供应保障渠道,保障特慢病患者用药待遇,提高参保患者用药可及性和便利性,建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慢病用药多渠道保障供应机制和管理机制,根据《蒙自市城镇职工医保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实施方案》的精神,蒙自市医疗保障局将组织开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报范围
  蒙自市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报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3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签订《蒙自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
  2.申报门店近3年来(未满3年的须在医保协议期内)未因医保违法行为被医保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且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3.申报门店须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分区管理,并设有咨询台,具备为慢性病患者开展药学服务的能力。
  4.申报门店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不得兼职或挂名,保证营业时间在岗。
  5.申报门店须具有针对慢性病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岗位设置和规章制度,具备为参保人员购药单独建账的能力。
  6.属单体药店、独立核算的连锁药店、连锁药店片区主管药店,必须建立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账务,并严格执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及相关会计制度,财务档案必须完整;
  属非独立核算的连锁药店按片区管理的方式,由片区主管药店在其账务中将所管理的非独立核算药店,分别建立相应的明细账务,并执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7.具有符合医保部门提出的建设要求和服务功能的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为患者提供用药提醒、用药指导、随访跟踪等服务管理,接受医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8.能够满足特殊药品的冷链要求,有储存、配送的设施,能对陈列和储存环境的温湿度实时监控、记录和调控。
  9.具有能将药品按时保质配送上门服务的能力。
  10.申报门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药品电子追溯码,并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追溯工作要求,建立完善药品追溯工作机制。
  11.鼓励有条件的零售药店与有资质的医保定点互联网医院签订服务协议。
   三、申报方式与步骤
  1.申报方式。由符合慢性病零售药店申报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行填写《蒙自市城镇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同时对照《蒙自市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评分细则》准备相关资料,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或逾期补充的材料不予受理,申报材料不完整导致扣分的由申报单位自行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门慢定点。
  2.评估认定。此次遴选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定点、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由市医疗保障局从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组成监督组全程参与,对照《蒙自市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评分细则》进行评审,各片区单独评分。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由评审组按照遴选条件的各项因素逐一进行评审打分,满分为100分。专家评审组、监督组全体成员在评审结果上签字确认。
  3.实施现场勘查。市医疗保障局从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入围药店进行现场勘查,核查申报提供材料的相关情况,现场勘查中,发现提供材料与实际不符的,取消其入围资格。
  4.结果网上公示。由市医保局向社会公示最终确定的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蒙自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