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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1-0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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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云南省蒙自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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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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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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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云南省蒙自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云南省蒙自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根据《云南省蒙自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 云南省蒙自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定于2021年8月31日(星期二)上午9:00在云南省蒙自市烟草专卖局(蒙自市天马路延长线市级行政中心路口)二楼(201)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毛雪松 蒙自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
(二)决策发言人
张 瑾 蒙自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
张 涛 蒙自市烟草专卖局城区专卖管理所所长
(三)听证监察人
范春蕾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法律顾问与规范性文件科负责人
(四)听证记录人
李安妮 蒙自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综合员
邓 伟 蒙自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内管员
(五)听证代表
王凤华 蒙自市人大常委会农环资委主任委员提名人选
普琼芬 蒙自市政协经农委主任
何绍炜 蒙自市司法局法律工作者(蒙自市天马法律服务所)
金 勇 蒙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
黎园青 蒙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四级警长
白 萍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长
孙 静 蒙自市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普雨航 蒙自市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张利勇 蒙自市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严 燕 蒙自市申请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李贤保 蒙自市申请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陈啟祥 蒙自市申请卷烟零售业务代表
赵 勋 蒙自市消费者代表
蒋武健 蒙自市消费者代表
袁树林 蒙自市消费者代表
三、其它事项
(一)《云南省蒙自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举行< 云南省蒙自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案)》(听证稿)及其说明随本公告确定的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请听证代表作好准备,届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参会(提前15分钟进入会场,手机置于关闭状态或调成振动),听证代表发言时间请控制在5分钟内,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内容请会后再议。
(三)听证会除邀请参会的新闻媒体外,允许其他新闻媒体采访。
云南省蒙自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8月23日
云南省蒙自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定(修订案)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适应国家简政放权要求,切实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制定烟草制品合理化布局规划的指导意见》(云烟专〔2020〕69号)、《红河州烟草专卖局烟草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意见》文件要求,结合蒙自市辖区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蒙自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管理。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以外增设不合法、不合规的附加条件,不得将电子结算、物流配送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条件。
(二)市场导向原则。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遵循市场规律,贴近市场实际。从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控烟履约要求、实行烟草专卖专营的特殊计划性等角度综合考虑,既要简政放权、增强活力,又要坚持合理布局规定调控,畅通零售户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烟草零售户进退有序,保持市场主体动态平衡,健康发展。
(三)便民服务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根本,方便消费者购买、满足消费者需求作为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考量的关键因素,强化服务意识,服务社会民生,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烟草行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
(四)分类施策原则。以辖区人口分布、地域特点、交通状况、消费需求、服务覆盖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城镇化建设和人口迁移等规划,充分考虑农村零售市场和新型产业区域布局,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又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谋划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五)尊重历史原则。在新发布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后,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以下街道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总量+间距”的模式进行设置,对应街道设置距离及设置数如下:
序号 |
街道名称(主路、街) |
设置数(个) |
设置间距 (米) |
1 |
安康路 |
4 |
60 |
2 |
北大街 |
18 |
60 |
3 |
北京路北段(蒙自北收费站至天马交叉路口) |
5 |
60 |
4 |
北京路南段(红河大道交叉路口至铸警路) |
20 |
60 |
5 |
北京路中段(天马路交叉路口至红河大道交叉路口) |
33 |
60 |
6 |
彩云路 |
8 |
60 |
7 |
朝阳路 |
29 |
60 |
8 |
凤凰路北段(龙树路交叉路口至天马路交叉路口) |
3 |
60 |
9 |
凤凰路南段(红河大道交叉路口至水沟村村口) |
7 |
60 |
10 |
凤凰路中段(天马路交叉路口至红河大道交叉路口) |
9 |
60 |
11 |
复兴路 |
38 |
60 |
12 |
富春路 |
16 |
60 |
13 |
富康路 |
10 |
60 |
14 |
观澜路 |
38 |
60 |
15 |
护国路 |
37 |
60 |
16 |
惠民路 |
13 |
60 |
17 |
吉庆路 |
20 |
60 |
18 |
锦华路(红河大道交叉路口至蒙自市烈士陵园) |
28 |
60 |
19 |
锦华路(兴盛路交叉口至红河大道交叉路口) |
15 |
60 |
20 |
锦华路(在建:天马路交叉路口至兴盛路交叉路口) |
5 |
60 |
21 |
锦绣路 |
7 |
60 |
22 |
龙井路 |
59 |
200 |
23 |
龙树路 |
4 |
60 |
24 |
鹿苑路 |
10 |
60 |
25 |
缅桂路 |
15 |
60 |
26 |
民安路 |
45 |
60 |
27 |
明德路 |
2 |
60 |
28 |
明珠路南段 |
3 |
60 |
29 |
明珠路北段 |
4 |
60 |
30 |
南湖南路 |
4 |
60 |
31 |
南湖西路 |
3 |
60 |
32 |
平湖路 |
14 |
60 |
33 |
人民东路 |
5 |
60 |
34 |
人民西路 |
29 |
60 |
35 |
人民中路 |
9 |
60 |
36 |
仁里路 |
4 |
60 |
37 |
双星路 |
9 |
60 |
38 |
天马路东段(南湖至银河路交叉路口) |
6 |
60 |
39 |
天马路东段未建南湖第一城 |
2 |
60 |
40 |
天马路西段(海关至红河州边防支队) |
2 |
60 |
41 |
天马路中段(银河路交叉路口至市海关) |
37 |
60 |
42 |
天竺路北段 |
25 |
60 |
43 |
天竺路南段 |
6 |
60 |
44 |
文萃路北段(龙树路交叉路口至红河大道交叉路口) |
38 |
60 |
45 |
文萃路南段(红河大道交叉路口至蒙自市交警队) |
7 |
60 |
46 |
文汇路 |
21 |
60 |
47 |
文澜路东段(天马路交叉口与银河路交叉口) |
10 |
60 |
48 |
兴盛路 |
29 |
60 |
49 |
兴业路 |
13 |
60 |
50 |
兴州路 |
6 |
60 |
51 |
学海路 |
16 |
60 |
52 |
义正路 |
3 |
60 |
53 |
银河路北段(红河大道交叉口至龙井路交叉口) |
22 |
60 |
54 |
银河路南段(红河大道至职业卫生学院) |
8 |
60 |
55 |
银杏路 |
15 |
60 |
56 |
永善街 |
15 |
60 |
57 |
玉屏路 |
11 |
60 |
58 |
育才路 |
11 |
60 |
59 |
云霞路 |
15 |
60 |
60 |
昭忠路 |
37 |
60 |
61 |
振兴路 |
22 |
60 |
62 |
安宁街 |
2 |
80 |
63 |
大树街 |
2 |
80 |
64 |
大树寨片区 |
饱和,不予增设 |
80 |
65 |
淡水路 |
5 |
80 |
66 |
东村片区 |
饱和,不予增设 |
80 |
67 |
东大街 |
1 |
80 |
68 |
丰泽街 |
3 |
80 |
69 |
凤麟街 |
15 |
80 |
70 |
阁学街 |
1 |
80 |
71 |
桂林街 |
4 |
80 |
72 |
海边寨片区 |
饱和,不予增设 |
80 |
73 |
火车站大街 |
3 |
80 |
74 |
见湖路 |
1 |
80 |
75 |
景明路 |
7 |
80 |
76 |
丽园路 |
3 |
80 |
77 |
轮窑坡路 |
饱和,不予增设 |
80 |
78 |
茂源街 |
4 |
80 |
79 |
民乐街 |
2 |
80 |
80 |
民兴街 |
3 |
80 |
81 |
农贸东巷 |
4 |
80 |
82 |
农贸西巷 |
4 |
80 |
83 |
普照街 |
1 |
80 |
84 |
麒麟街 |
19 |
80 |
85 |
瑞云街 |
6 |
80 |
86 |
上海路 |
7 |
80 |
87 |
泰和街 |
4 |
80 |
88 |
土官村片区 |
饱和,不予增设 |
80 |
89 |
文兴街 |
2 |
80 |
90 |
文竹街 |
5 |
80 |
91 |
武庙街 |
2 |
80 |
92 |
西左巷 |
1 |
80 |
93 |
祥瑞街 |
1 |
80 |
94 |
新村西路 |
13 |
80 |
95 |
兴隆路 |
5 |
80 |
96 |
永安街 |
6 |
80 |
97 |
永兴街 |
7 |
80 |
98 |
余庆街 |
6 |
80 |
99 |
早街 |
1 |
80 |
100 |
镇暑街 |
2 |
80 |
101 |
太原、龙井片区(保安街至四川庙街至龙井路至人民西路至义正路区间内) |
饱和,不予增设 |
80 |
102 |
世发、柏枝园片区(天马路至西营盘街至新村南路至人民西路至义正路至三角塘街区间内) |
饱和,不予增设 |
80 |
103 |
文澜西片(天马路至文萃路至兴盛路至银河路) |
饱和,不予增设 |
80 |
(二)除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街道以外,其余街道和与主街道连接的分支、分岔、小巷及门牌为附号的均为一般街道,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80米;
(三)乡(镇)主要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0米(乡政府所在地);
(四)乡(镇)一般街道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除乡政府所在地主干道以外的其它街道);
(五)乡(镇)小集市可设置零售点1-2个,间距不低于60米(不在乡政府所在地的其它自然村,自发、历史形成的小集市,如:路租白综合市场、老期路白、期路白加油站、冷泉镇所本底街);
(六)县级以上公路沿线设置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0米(县级以上公路穿过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的以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实际居住人口设置的标准为准)。
(七)机场、火车站、客运汽车站内的候机、候车大厅内部可设置1-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八)军队大院、监狱等持证内供不对外营业的特殊场所,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九)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便利店设置1个零售点,分A、B区的参照执行。
(十)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型聚居地、村委会、村小组便民服务中心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按本村实际居住人口布局,每3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固定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实际居住人口以乡政府、村委会提供的数据为准。
(十一)四星以上星级酒店不受间距限制,每个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十二)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农贸市场、副食批发市场,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数量,每40个商铺设置一个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十三)大型综合性市场(建材、家具等)设置1-2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0米。
(十四)产业园区、大型厂矿、大专院校、旅游景区(提供问询、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设置1个烟草制品固定零售点。
(十五)大型综合性商场、购物中心、开放式商业区(如:盛世商都、俊豪商都、中央大街等上住宅下商业的开放式商业小区、步行街)内,设置1-2个固定零售点,且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200米。
(十六)特色小镇内设置1-3个固定零售点,且零售点设置间距不低于200米。
(十七)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入住户数每600户设置1个固定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经营场所临街的按该商铺所处的街道间距标准确定布局,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开放式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所在区域街道的距离限制标准进行设置。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5.经营场所不以开架形式提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如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小区车库、厂区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经营类型
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学生用品、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房产销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电子烟销售、餐饮小吃店、早点店、烧烤店、报刊亭、汽车美容、照相馆、宠物店、农畜养殖、居家用品、渔具用品、彩票店、棋牌室、饮品店、各类品牌送水站(点)、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五)特定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4.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5.法律、法规、规章、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六条 特殊情形。
(一)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按10%的比例缩减间距限制标准,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但须为本人亲自经营。
1.残疾人;
2.军烈属;
3.退役军人;
4.建档立卡贫困户;
5.低保户。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周围一定距离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城区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10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乡镇、农村中小学校出入口距离5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3.城区幼儿园出入口距离10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4.乡镇、农村幼儿园出入口距离50米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幼儿园新(扩)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在所选位置所处街道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但只能享受一次照顾政策。
(四)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与除本企业连锁门店外的零售点之间在原间距限制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但同一企业连锁经营门店之间需间隔60米以上,并按照“一店一证”的原则核发许可证。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的可通行距离。经营场所有多个出入口的,应当同时达到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九条 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公路单(双)实线,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以同侧零售点为参照物,不考虑与街道对面的间距(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除外);
第十条 “边对边”测量方式。“边对边”两边的端点位于店面开口门面的墙体外围,测量时取相距最短的两条边。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周围的测量方式为从学校出入口(包括供教职工、学生、一般人员等出入学校的所有进出口)到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
第十三条 由于测量距离受测量人员、测量工具、测量环境的影响,测量距离可以有上下5%的误差范围。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以上”、“不低于”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后,之前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原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取得的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的调整。本规定由云南省蒙自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蒙自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