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8/2021-03409
-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10-20
-
时效性有效
关于开展低速电动车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净化本市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国家和省、州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整治对象和范围。在蒙自市辖区范围内,使用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车。
二、整治措施。自2021年10月21日起,严禁生产、销售和购买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违法生产、销售的,由工商信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2021年10月21日为期限,之前购买的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实行备案管理(购买保险,悬挂备案识别车牌),之后新购买的不予备案。备案期限为2021年10月21日至12月31日。
(二)备案后设置二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结束,备案识别车牌自动失效。自2022年1月1日起,禁止未悬挂备案识别车牌的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三)经备案登记的低速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在最右侧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道路右侧行驶;并遵守相关通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车辆应当在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上顺向停放,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2024年1月1日起,低速电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禁止在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反规定的,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蒙自市公安局、蒙自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蒙自市公安局
蒙自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1年10月20日
低速电动车保险备案登记须知
一、低速电动车保险备案登记地点
(一)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汽车登记服务点(文萃路延长线官恒检测服务中心,电话:13887576560)
(二)五项文化中心(大剧院南侧停车场,电话:15925388087)。
(三)观音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批发市场C14栋07号商铺,电话:13887363501)。
(四)北京路建设者之家(北京路与昭忠路口,电话:13577342117)。
(五)中国人民保险红河州分公司州人保公司(电话:15911347261)。
二、蒙自市办理保险备案登记需要资料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本市的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
(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三)车辆产品合格证或整车合格证明。
三、保险备案登记所需条件和流程
(一)现场购买保险(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填写表格、提供材料。填写申请表和承诺书,提供身份证、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或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查验车辆、发放安装备案牌、照相。
四、保险备案登记对象
保险备案登记主要对蒙自行政辖区居民,以及长期在蒙自市生产、生活的其他市民使用的低速电动车。同时必须保证车架号、电机号无凿改、挖补痕迹,车辆外观完整,确保上路行驶的安全性;货箱须按要求粘贴反光条,并在货箱两侧规定位置,喷写“严禁载人”字样。
五、无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的如何登记
车辆所有人需作出书面承诺,写明车辆的来历及未能提供车辆资料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