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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0-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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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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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蒙环罚字〔201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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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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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家毕:
当事人基本信息(略)
2017年10月25日16时许,蒙自市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机动中队在东村农贸市场后门对你驾驶的小型货车(车牌号略)检查时,从你驾驶的小型货车上查获非法收集的废旧电池100余只,并于2017年11月3日将此案移交我局调查处理。经蒙自市环境监察大队调查核实,你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废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类别HW49,危险废物代码900-044-49)约3吨。
以上事实有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案件移交情况说明》(附件:1.随案移送清单;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蒙自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出具的《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涉案的废铅酸蓄电池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13日以《蒙自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蒙环罚告字〔2017〕0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非法收集废铅酸蓄电池的违法行为;
2.没收非法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
鉴于你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免于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蒙自市人民政府或者红河州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视为放弃此权利。
蒙自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