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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17-08965
  • 发布机构
    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
  • 文号
    云农机〔2017〕2号
  • 发布日期
    2017-09-11
  • 时效性
    有效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局、财政局,宣威市、镇雄县、腾冲市农业局、财政局:

  为确保2017年全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有序、高效、安全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益,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全省农业机械化水平,为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提供装备及技术支撑,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精神和全国农业机械化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云南省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17年3月2

云南省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规范、有序、高效、安全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水平为主要任务,公开、规范、廉洁实施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补贴资金的带动作用,提高全省农机装备水平、作业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升,为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提供装备及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围绕产业,突出重点。根据“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目标要求,重点补贴粮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所需机具,兼顾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发展所需机具,着力提升粮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二)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全面推进特色经作机械化发展,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农机大户倾斜;协调推进坝区、山区、半山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地震灾区及牧区农机化发展;协调推进大、中、小型和高原特色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通过政策实施,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同时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创新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

  (四)简政放权,强化监管。采取“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简政放权,简化程序、公平公正、信息公开、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权、农民自主购机权。

  三、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所有的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根据各州市购机补贴资金需求申报情况、资金兑付进度和绩效考核情况,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下发了《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1719号),已将补贴资金提前下达到各州市。各州市农业、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确定本辖区内县级资金规模并及时下达,将资金分配情况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地方垦区农场纳入所在县补贴范围。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本年度使用,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需要,按照“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工作思路和绿色生态导向,紧紧围绕稳定粮油糖等大宗作物生产、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和“一控两减三基本”等绿色发展的需要,选择11大类30个小类59个品目作为《云南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及范围》(附件1),所有品目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敞开补贴。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同一型号或机型的铭牌位置必须规范统一。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及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非通用类机具分类分档及补贴额由省级按要求确定。省农业厅将通用类、非通用类品目的分类分档及补贴额汇总,编制《云南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归档补贴产品信息,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并将数据导入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对于同一档次内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及时上报,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适时调低该档机具补贴额并向社会公布,各县按调整后的补贴额进行结算。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单机最高补贴额限制:一般农机每档次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

  五、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补贴对象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超出50万元须报州市农业局审批同意。

  六、经销行为规范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农机生产企业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生产企业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对销售补贴产品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农业部有关要求和省级相关规定,明确企业责任、违规类型、查处流程、处罚措施等,依据规范的程序和要求,上下联动,分工协作,严肃查处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提高查处时效。省农业厅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七、操作程序

  全省实行“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方式,按照“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的原则进行资金兑付。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核实。补贴对象自主择商、择机、议价购机后,凭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本人一折通或其它银行账号,并携带机具(固定设备除外)和发票到县(乡)级农业部门申请补贴。按照到农业部门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核实,先申请核实先补贴,后申请核实后补贴,直至补贴指标用完为止。各县要强化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可采取报名登记、滚动补贴等措施,有计划、可控制地使用好补贴资金。县、乡级农机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核实部门”)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和机具核实,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信息和购机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打印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固定设备可申请由农业部门到户核实。购机者对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核实部门按照“谁核实、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现场核实机具、发票和相关资料,进行购机者、机具、核实人三合影,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在补贴机具显著位置喷涂“2017补贴”标志或打上“2017补贴”钢印。实行牌照管理的机具应及时办理完善相关手续费。核实部门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二)资金结算。核实部门于每月月底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三合影图片、购机发票复印件、一折通或其它银行账号复印件等报县级农业部门汇总。县级农业部门规范建立购机补贴档案资料,编制《2017年度县级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件3)和公示表,于每月上旬在县级农业部门、乡镇政府及农业部门明显位置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部门于每月中旬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和《2017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县级财政部门于每月下旬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补贴对象一折通或其它银行账号。

  八、退货规定

  补贴机具核实后,符合国家三包规定需要退货的,补贴对象必须向县级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农业部门同意后,方可退货。补贴资金已结算的,由补贴对象全额返还县级财政部门,资金尚未结算的,由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共同进行处理,退货结束后,县级农业部门及时进行系统信息处理。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州市农业局负责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备案、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是政策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农业部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以问题为导向,把延伸绩效管理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贯穿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过程,将绩效管理延伸到县,加强过程监督和绩效考核,强化结果应用,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一站式”服务。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必须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实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化。要重点加强对大中型机具的核实和单人多台套申请补贴的监管。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管,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告知书、挂图等形式全面宣传补贴政策;要完善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省、县两级要全面全程公开实施方案、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投诉咨询方式、违规现象和问题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接受社会监督;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业部门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附件4)和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各级农业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州(市)、县农业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处理情况报省农业厅。属跨行政区域,影响恶劣的,省农业厅根据调查情况及市、县级农业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补贴额调整、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十、其他要求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紧密配合,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各州市农业局要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122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各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并确保畅通,安排专人受理举报。

  省农业厅监督电话

         询:0871-6574954964150801

  驻省农业厅纪检组:0871-6574947365749422

         诉:0871-65749548

  省财政厅监督电话:0871-63627513

  附件:1云南省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32017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

            42017年度XX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表



附件【云南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