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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17-0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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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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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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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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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蒙政办发〔2017〕95号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蒙自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蒙自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蒙自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
根据《红河州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17〕5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17〕54号)精神,以及促进我市分级诊疗,加快全科医生制度建设,规范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引导居民合理有序就医,结合蒙自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围绕推进健康蒙自、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以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为中心,促进全市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加快推进以全科医生为主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完善签约服务内涵,调动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增强群众主动签约意愿,提高签约服务覆盖面和水平。建立健全签约服务的内在激励和外部支撑机制。鼓励和引导二级以上医院和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签约服务,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为群众提供综合、连续、协同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
2017年全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机构实施率达到100%,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60%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签约服务率达100%。到2020年,力争签约服务扩大到所有人群,形成长期稳定的签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
(一)签约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及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优先满足65岁以上老年居民、慢性病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人群的签约需求,并逐步实现参保居民全覆盖。
(二)签约服务主体。现阶段家庭医生主要包括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注册的各类别(公共卫生类别除外)执业(助理)医师、第二执业地点在基层医疗机构的执业医师以及具备能力的乡村医生等。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师和中级以上职称的退休临床医师,特别是内科、妇科、儿科、中医医师等,可作为家庭医生在基层提供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签订协议为其提供服务场所和辅助性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签约服务,并享受同样的收付费政策。
(三)签约服务方式
1. 实行团队签约服务。家庭医生团队主要由家庭医生、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含助理公共卫生医师)、健康管理师等组成,签约服务团队以家庭医生为管理的核心,家庭医生根据签约对象病情需要,帮助推荐联系或预约二、三级医院专科医生,共同组成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也可吸收药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社(义)工等加入团队。积极发挥中医药在签约服务中的作用,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家庭医生负责团队成员的任务分配和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家庭医生团队的工作任务、工作流程、制度规范及成员职责分工,并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其他专科医师和社区护士要与家庭医生团队紧密配合,专科医师可同时参与多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
2. 签订服务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合理划分签约服务责任区域,居民或家庭自由选择1个家庭医生团队,以个人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签约服务内容、期限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每位居民同期只能选择1名签约家庭医生(团队),每名家庭医生在服务能力范围内签订一定数量的居民,签约初期原则上每名家庭医生与居民签约不超过1500人,确保签约服务重落实、重质量。鼓励和引导居民就近签约,也可跨区域签约,形成有序竞争机制。签约周期原则上为1年,签约期满后,居民可续约或选择其他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签约有效期内,居民因居住地变更原因,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签约基层医疗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3. 鼓励组合式签约。建立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衔接机制,家庭医生团队可自愿选择一所二级医院、一所三级医院,建立“1+1+1”的组合签约服务模式,居民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就医机构,并逐步过渡到基层首诊。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对接方案由市卫生计生局制定。
在乡村,以村卫生室为签约服务的平台,乡镇卫生院为业务指导单位,按“1+1+1”组合模式,即:1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1个乡镇卫生院指导团队+1个市级医院指导团队,提供签约服务。村卫生室可视当地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和乡村医生数量、乡村医生服务能力等实际情况组建1个或若干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所属乡镇卫生院采取卫技人员划片包村的管理方式与村卫生室结成对子,负责对签约乡村医生进行业务指导。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专家团队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撑。缺乏乡村医生或乡村医生能力不足的,由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共同组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提供签约服务,确保签约服务全覆盖。
在城区,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签约服务的平台,二级医院作为业务指导单位,按“1+1+1”组合模式,即:1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团队+1个二级医院指导团队,提供签约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建若干个家庭医生服务团队,合理划分家庭医生签约团队责任区域,开展签约服务。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建若干指导(专家)团队与家庭医生签约团队结成对子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撑;鼓励、支持辖区其他二级以上医院组建专家团队,为家庭医生服务团队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撑。在城区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享受与常住人口同样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四)签约服务费用。家庭医生为签约服务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签约服务费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6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医保基金承担12元,由医保基金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承担12元,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经费中按实际签约人数核拨列支;本市参保居民个人承担12元,未参加医保或在本市以外参加医保,参保地医保资金无法进行支付的,个人承担24元,采取先服务后收取费用的方式进行。基层签约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一个服务周期结束后,由市卫计局组织绩效考核、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后收取费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由医保个人账户支出。符合医疗救助政策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家庭医生团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在提供基本服务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服务能力和居民健康需求,逐步拓展签约服务内容。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中列支;基本医疗和个性化服务项目中符合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按照规定予以报销。可探索将签约居民的门诊基金按人头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对经基层向医院转诊的患者,由基层或家庭医生团队支付一定的转诊费用。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合理引导双向转诊,发挥家庭医生在医保付费控制中的作用和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
(五)签约服务内容。签约服务内容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个性化健康服务。
1. 基本医疗服务。对签约服务对象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西医诊治。实行门诊预约服务制度,方便就医。及时处置签约服务对象发生的健康救助事项。帮助签约服务对象选择适宜的就医路径。签约居民在签约期内到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保障常见病、多发病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治的需要,不受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限制。签约居民因病情确需转诊的,可经家庭医生团队协调,按分级诊疗程序,通过绿色转诊通道优先转诊至市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并可优先预约专家门诊、大型仪器设备检查、住院等。家庭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一对一的健康问题咨询。认真梳理签约服务对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探索设计不同类型的健康服务包,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
2.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和动态管理健康档案。为签约服务对象建立规范的电子健康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补充有关信息。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采取讲座、健康咨询、发放健康教育资料等方式,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卫生科学指导。开展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根据签约服务对象类型和需求,以“分类服务、按需服务为原则”为重点人群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协助签约服务对象开展健康自我管理。
3. 开展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主要针对签约服务对象多样化的健康状况和医疗服务需求,特别是根据居家养老、慢性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医疗服务需求,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医疗保障基金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实际供给能力、居民个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制订不同类型的个性化签约服务内容,可包括健康评估、康复指导、家庭病床、家庭护理、中医药“治未病”服务、远程健康监测、巡诊等。现阶段要首先从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入手,确定服务内容,并逐步拓展服务范围。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方面的重要作用,满足居民多元化健康需求。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要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家庭医生团队服务的项目、内涵、流程、规范、标准。个性化服务以知情、自愿、自费为原则设计不同类型的服务包,具体内容根据签约对象的服务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实际服务能力、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综合确定。
(六)签约服务工作要求
1. 积极引导居民与家庭医生建立签约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确保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便捷、高效的优势,按照尊重意愿和分片包干相结合原则由家庭医生团队与辖区居民签订服务协议。参保居民原则上在户籍或居住所在街道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签约医生,签订服务协议,双方约定服务内容、方式、期限和权利义务、信息保密等内容。
2. 加强家庭医生对签约居民健康管理。一要积极推行分类管理。家庭医生在掌握签约居民健康状况的基础上,对签约居民进行分类管理,将签约居民按照健康人群、高危人群、患病人群和疾病恢复期人群进行分类,并纳入家庭医生信息管理系统。对不同人群提供有针对性的、防治结合、持续有效的健康管理服务。对健康人群,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控制健康危险因素;对高危人群,通过健康筛查等方式推进疾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对患病人群,开展有计划的疾病管理服务;对疾病恢复期和残疾人群,开展有计划的康复训练指导和必要的医疗护理。二要加强跟踪管理。将签约开展上门诊疗服务的次数纳入有效门诊服务人次统计范围;对需要开展远程健康监测管理的签约对象,提供健康监测建议,做好健康指导和委托跟踪管理服务工作。
3.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处方政策。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签约患者,可一次性开具治疗性药物不超过2个月的药量。建立药品使用联动机制。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病情的用药需求,对家庭医生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的签约居民,如其确需延续上级医疗机构长期用药医嘱以维持治疗的,在回到签约家庭医生处就诊时,家庭医生可根据上级医院用药医嘱开具相同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上述药品实行零差率,且不计入非基药使用比例,形成“基本+补充”的药品使用联动机制。
4.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基层在岗医师转岗培训、全科医生定向培养、全科医生特岗招聘、提升基层在岗医师学历层次等方式,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逐步向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过渡。完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具体办法,规范培养内容和方式,提高全科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发挥全科医生的居民健康“守门人”作用。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在绩效工资分配、岗位设置、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职业发展路径等方面向全科医生倾斜。鼓励和引导培训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将执业范围变更为全科医学专业或增加全科医学专业执业范围。加快建立县、乡、村卫生一体化综合管理模式,促进市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办医,建设区域医联体,最大化利用好紧缺的医疗资源。进一步完善医师多点执业政策措施,建立市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市卫计局与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残联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结合实际,要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其他改革工作相衔接,形成叠加效应和改革合力。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合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市卫计局负责切实承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能,业务指导管理、制订工作规范、统一调配医疗卫生资源,统一印制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合同文本,规范服务内容及形式,并加强对签约服务行为的监管。市发改局负责完善支持家庭医生制度的价格政策,科学合理调整社区卫生服务收费价格标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补偿资金,并建立与签约服务数量和质量相挂钩的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计局负责建立健全有利于分级诊疗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基本医保支付政策、人事政策。民政、残联等部门分别负责完善对居家养老、居家康复等人群的家庭医生制服务相关政策。
(二)调整完善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市人社局要尽快建立符合实际、有利于提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吸引力的基本医保报销政策。科学设置门诊、住院和重大疾病报销政策,差别化设置不同等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跨统筹区域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引导签约服务对象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选择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各类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连续计算起付线,由低级别医院转诊到高级别医院的,执行起付标准补差;由高级别医院转诊到低级别医院的,可不再支付起付线标准;对不按照转诊规定自行转院的患者,在原基础上适当降低其医保待遇;调整家庭病床政策,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里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经签约医生评估后建立家庭病床,家庭病床费用按照调整后的医保政策执行。
(三)构建顺畅的双向转诊通道。市卫计局要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医疗专家进社区、医师多点执业等方式,二级以上医院医师要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相对稳定的双向转诊合作关系。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要与2所以上二级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要与辖区内所有基层医疗机构、2所以上三级医院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确保区域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和上级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协议双方应明确转诊流程以及双方责任义务,确保双向转诊通道顺畅有效,确保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及医疗质量和安全。二级以上医院的全科医学科或指定科室对接家庭医生转诊服务,为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完善医保激励机制,合理提高分级转诊报销比例,鼓励患者有序就医。家庭医生要根据患者病情,及时作出是否转诊的判断,对需转诊的,必须立即采取转诊措施,通过绿色通道优先预约上级医院专家门诊及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等。上级医院要逐年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约转诊号源和床位,对转诊患者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住院,简化转诊患者入院手续。
(四)完善家庭医生收入分配机制。综合考虑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签约服务在内的绩效考核情况、事业发展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使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等合理提高收入水平,增强开展签约服务的积极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承担签约服务等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照规定提取奖励基金。二级以上医院要在绩效工资分配上向参与签约服务的医师倾斜。通过相应评价考核的家庭医生团队和参与签约服务的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予以资金支持引导。签约服务费主要用于对签约责任医生经考核认定提供有效服务的报酬,不纳入其应得的奖补经费总额。
(五)完善综合激励政策。在编制、人员聘用、职称晋升、在培训、评奖推优等方面重点向全科医生倾斜,将优秀人员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范围,增强全科医生的职业吸引力,加快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签约服务水平。继续开展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贯彻落实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政策,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高、中级岗位的比例,扩大职称晋升空间,重点向签约服务考核优秀人员倾斜。将签约服务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有关人员职称晋升的重要因素。对成绩突出的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建立健全二级以上医院医生定期到基层开展业务指导与家庭医生定期到临床教学基地进修制度。加强家庭医生及其团队成员的继续医学教育,提高签约服务质量。
(六)加强签约服务绩效考核、监督。市卫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健全签约服务管理规范。建立以签约对象数量与构成、服务质量、健康管理效果、居民满意度、医药费用控制、签约居民基层就诊比例等为核心的签约服务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定期对家庭医生团队开展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以及团队和个人绩效分配挂钩。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群众反映意见突出的家庭医生团队,建立相应惩处机制。建立以签约居民为主体的反馈评价体系,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反馈评价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作为家庭医生团队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和居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的重要参考。
(七)加强技术支持。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检查检验、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可引入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等,实现区域资源共享,为家庭医生团队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必需设施设备配备,逐步为家庭医生配备统一的着装、出诊装备、交通工具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家庭医生团队提供必需的业务和技术支持。
(八)强化信息化支撑作用。构建完善的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签约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检验报告等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通过远程医疗、即时通信等方式,加强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家庭医生的技术交流。通过移动客户端等多种方式搭建家庭医生与签约居民的交流平台,为信息咨询、互动交流、患者反馈、健康管理等提供便利。积极利用移动互联网、可穿戴设备等为签约居民提供在线预约诊疗、候诊提醒、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和健康信息收集等服务。
(九)加强督导统筹。市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督导评估。要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关监测、评估、培训等工作。
(十)做好舆论宣传。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博、微信、展板等媒介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内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场合和机会,以发放资料、播放宣传片、举办讲座、现场咨询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重点宣传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给当地居民带来的方便、优惠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好处,引导群众合理使用医疗卫生资源,自觉接受签约服务。大力宣传家庭医生先进典型,增强职业荣誉感,营造全社会信任、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良好氛围。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市武装部。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