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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mzsscjdglj/2025-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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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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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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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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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撤销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公告
近期,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频繁接到注册登记地址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观澜街道护国路西段南侧电商园区”的多起投诉举报,注册登记地址集中,投诉举报问题性质大致相同,我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
经实地调查发现,蒙自市柳提我百货店、蒙自市柳提去百货店、蒙自市鱼含提百货店等3924户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且无法联系到负责人。蒙自市柳提我百货店、蒙自市柳提去百货店、蒙自市鱼含提百货店等3924户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托的自然人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登记机关行政管理秩序,确保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对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调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市场主体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之规定,现将撤销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事项予以公示(主体名单见附件)。公示期自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8月13日止。公告期间可再次进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认证。联系电话:0873-3987783 。
特此公告。
相关附件: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撤销市场主体名单
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0日
附件【电商园区统计表 6.23(已删除注销的经营户).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