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蒙自市招商引资十一条优惠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蒙自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投资者到蒙自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投资兴建项目且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
鼓励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规定,在首次缴纳50%土地出让金后,剩余土地出让金可以在一年内分期缴付。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先租后让土地供应方式要求,土地租金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年付。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产生税收之日起,由市级统筹安排,以其缴纳税收的地方实际留成部分为基数,第一年至第三年按5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20%给予企业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标准化主体厂房建设在两层(含)以上的,自第二层开始按照450元/㎡标准给予扶持,按开工补20%、建设中期补50%,竣工验收后补30%的方式兑现。同时,加大为入驻企业集中配套建设职工宿舍、倒班房、人才公寓、生活配套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力度,减轻企业非生产性投入,推进“轻资产招商”。
(二)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畜牧业建设和农畜产品深加工项目,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性事业企业和旅游项目,自投产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根据其缴纳税收的地方实际留成部分为基数,给予企业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三)投资兴建国际品牌酒店项目(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五星级以上(含五星级)酒店,评星后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投资建设四星级酒店、三星级酒店、五星级特色民居客栈、四星级特色民居客栈、三星级特色民居客栈,评星后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四)对新建的连锁超市、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由市级统筹安排,以其缴纳税收的地方实际留成部分为基数,给予企业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五)在蒙自市注册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成功后,根据企业产生的实际贡献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人民币。
(六)鼓励总部经济。对来我市新设或迁入的各行业总部,经认定后,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分两年兑现。自开业年度起的三年内,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以超出部分缴纳税收的地方实际留成部分为基数,给予企业不超过90%作为扶持资金。
在市内新建10000㎡以上或购置5000㎡以上办公自用房的,按照计容积率建设面积200元/㎡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同时企业须承诺在我市经营期不少于10年,新建办公房的自持比例不低于60%(含),自持部分10年内不得出售或改变用途。
(七)在蒙自生产和注册结汇的外贸企业按照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对一般贸易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对加工贸易出口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每户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八)鼓励社会招商,在执行《红河州社会招商管理办法》(红招商委发〔2018〕1号)的基础上,在蒙自辖区(蒙自经开区、红河综保区除外)落地项目,市级按州级奖励金额再给予同等奖励。
(九)对引进的外资项目,按实到外资每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笔外资到位资金超过500万美元(含)的,在外资基本奖励基础上,每100万美元增加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一)投资者办理其投资所需行政审批手续涉及市级的其它各种收费项目,一律以公布的最低标准收取。
(二)投资者投资购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出具相应证明资料的,免收房产交易服务费。
(一)对入驻我市的金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大型企业总部高管人员、核心骨干技术人员,5年内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级统筹安排全额奖励给个人,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
(二)对外来投资者、企业家、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人才聘用、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优惠待遇。
(三)对引进的国家高层次领军人才、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给予科研经费、安家费和工作津贴。对获得国家、省科研经费资助的产品研发项目给予科研经费配套并免费或协调提供研发实验、小试、中试场所,具体项目“一事一议”。
对新引进产业带动强、投资额度大、产出规模高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行业龙头、国企央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质现代化服务业(房地产除外)等项目,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可在享受全市相关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市级统筹、集中支持”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在资金、配套服务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第八条 兑现国家、省、州、市相关政策时,按照“从优兑现、不重复享受”原则实施。
第九条 符合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资企业同样享受该优惠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为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自发布之日起,蒙发〔2009〕31号及蒙发〔2011〕4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