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指挥部
关于统一规范使用创文主题标识
吉祥物宣传标语的通知
蒙创发〔2018〕6号
为构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特色文化体系,宣传蒙自市良好的创建形象,经研究,决定从8月起使用蒙自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主题标识(LOGO)、吉祥物和宣传标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文标识(LOGO)

全称:蒙自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简称:文明蒙自
二、创文吉祥物
三、使用范围
创文标识、吉祥物、宣传标语可在办公应用、对外宣传、环境应用中使用,但不得在建筑物地面、垃圾桶、厕所、地垫等不合适、不庄重的场合使用。
四、相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在所举办的创文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会场环境布置、会议材料印制等工作中体现创文形象标语、标识和吉祥物。要广泛运用广播电视、手机互联网以及各类LED大屏、户外公益广告等媒体及时向公众推介宣传蒙自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标识、吉祥物及其所表达的美好愿景,让创文标识入脑入心、全民皆知。
(二)规范使用。创文办负责对各级各部门创文标识、吉祥物和宣传标语规范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在对外交流、宣传、大型展会、重大庆典活动、宣传图册时应规范使用,需调整改动创文标识及吉祥物要素时,应提前向创文办报送小样,经审批后方可制作。
(三)其他事项。创文标识所有权、使用权、解释权归蒙自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指挥部所有,未经同意,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创文标识的视觉识别使用规范将由创文办统一印制并发放。
蒙自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总指挥部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