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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hhzsthjjmzfj/2024-00010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蒙自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9-29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红蒙环催字〔2024〕02A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公告送达


我局于2024年6月26日送达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4〕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法定义务,当事人的公司目前处于停业关闭状态,直接送达无人接收,邮寄送达到当事的家庭住址无人接收,邮寄被退回,当事人又无法联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向当事人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红蒙环催字〔2024〕02A号)。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为公告发布日期,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红蒙环催字〔2024〕02A号


红河鑫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3MABMPYQ606

法定代表人:张哲

住址:蒙自市蒙草线绿洲加油站旁(霖源综合市场内)

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问题线索复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蒙自市蒙草线绿洲加油站旁的红河鑫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把柴汽混合环保检测线的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采样探头使用探头夹子固定在300mm处,使用梅花螺丝拧紧,调阅你公司环保检测线的视频,发现你公司2024年1月24日的车辆(车牌号为云G697Q3)检测视频中,采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实际深度仅为300mm,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中B.2.3.1.4“将采样探头插入受检车辆排气管中,注意连接好不透光烟度计,不透光烟度计采样管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得低于400mm”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车辆(车牌号为云G697Q3)的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出具了检验合格的报告,收取环保检测费用200元。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4年6月25日作出《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4〕10号),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行政处罚义务。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红蒙环罚字〔2024〕10号)确定的下列义务: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元(¥200.00元);

2.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履行义务方式:到我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红河州中心支库。

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可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五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彭文海 联系电话:0873—3645771

地址:蒙自市行政中心霁虹路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