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蒙自县水工程保护暂行规定》、《蒙自县河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蒙自县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给县水电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蒙自县水工程保护暂行规定》、《蒙自县河道管理暂行规定》。
蒙自县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三日
蒙自县水工程保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 水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是抗御水旱灾害、保障工农业生产、城乡人民生活和生命财产的重要基础设施,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蒙自县水工程保护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蒙自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河流、湖泊、泉水和水工程设施。
第三条 水工程设施是指水库、闸坝、渠道、机井、大口井、水电站、排灌站、人畜饮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通过水工程拦、蓄、调、引的河流、湖泊。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利电力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暂行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水工程管理职责划分:
小(一)型以上[含小(一)型]的水工程设施,由县水利电力局按规定设专职机构管理的有:长桥海水库、菲白水库、庄寨水库、响水河水库、小新寨水库、工农大沟、西大沟、新黑水河、新民泵站、十里铺泵站、古城泵站、南溪河泵站。
犁江河、砂拉河、黑水河、嘉铭河、南溪河、杨柳河等一切河道以及新民泵站渠道、十里铺泵站渠道、古城泵站渠道,一律按行政区划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河段、渠道进行管理。
大屯海水库属蒙自县与个旧市共有公用。
小(二)型以下[含小(二)型]的水工程设施、水土保持工程,一律按行政区划,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谁建、谁用、谁管的原则,按权属落实到村、社,设专人负责管理。其中跨界或联合修建的工程,可经双方协商或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委托主要受益的单位管理。
第六条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须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和受防洪排涝工程保护的受益户,都要按规定向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和排涝费。
第七条 为保障工程安全和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综合效益,一切水工程都应划定管理保护范围,管理保护范围包括工程用地和工程保护地。其中:工程用地一律划归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施用;工程保护地的权属暂按现状不变,但施用必须符合工程管理保护规定。县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划定如下:
一、水库:
1、一切水库、坝塘最高洪水位(总库容)以下:大坝涵闸、溢洪道等枢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管理及生产、生活设施的全部土地均为工程用地。
2、县管水库的管理保护范围还包括:
长桥海水库西坝、南坝由大坝外坡脚至排水沟东坝外坡脚边缘外延10米(以电杆为界)范围内的全部土地为工程用地。南坝中闸涝区按历史现状不变。水库以最高洪水位1288.25米(黄海高程)垂直升高0.5米所控制的范围,全部为工程保护地。
菲白水库大坝外坡脚边缘外延200米至期打黑冲范围内与大坝顶高相等的全部土地为工程用地。水库以最高洪水位1779.65米(黄海高程)垂直升高1米所控制的范围,全部为工程保护地。
庄寨水库副坝无挡墙地段由外坝坡脚边缘外延30米,主坝至铁路三孔桥范围内的全部土地为工程用地。水库以最高洪水位1635.33米(昆河高程)垂直升高1米所控制的范围全部为工程保护地。
响水河水库大坝外坡脚的排水沟(东沟)起外延19米范围内的全部土地为工程用地,水库以最高洪水位96.50米(假设高程),垂直升高0.5米所控制的范围全部为工程保护地。
小新寨水库主坝和付坝从外坡脚边缘至老公路;无老公路地段由付坝外坡脚边缘外延30米范围内的全部土地为工程用地。水库以最高洪水位1324.48米(黄海高程)垂直升高0.5米所控制的范围全部为工程保护地。
3、五里冲水库,以1468米(黄海高程)以下的全部土地为工程用地。
二、河流
一切河流的河道、 洼地、提岸及堤防黄水坡为工程用地。山体滑坡、泥石流影响范围为工程保护地。其中:犁江河、砂拉河、黑水河由两侧提防背水坡边缘外延各5米,无堤地段由岸边算起两侧各10米以内的全部土地划为工程保护地。
南溪河、杨柳河、由两侧堤防背水坡边缘外延各了米,无堤地段由岸边算起两侧各5米以内的全部土地划为工程保护地。
三、渠道
一切渠道的沟面,沟堤(含内外边坡),垮方、滑坡范围、跨沟建筑物顶部、泄洪道的全部土地为工程用地。坝区一般干渠两侧由内堤边缘向外延伸各3米,支渠两侧各2米;山区一般干渠两侧各2米以内的全部土地划为工程用地。以工程用地两侧再向外延伸各5米以内的全部土地为工程保护地。
1、工农大沟、南溪河泵站沟从内沟邦(指上沟邦)边缘向外水平淮移50米;外沟邦(指下沟邦)边缘向外水平推移20米以内的全部土地划为工程保护地。
2、新黑水河渠道从左右沟邦两锅外边绿各向外延伸5米以内的全部土地划为工程用地。西大沟渠道上沟邦外延2米,下沟郊外延5米为工程用地,以渠道两侧的工程用地边缘再向外延伸5米以内的全部土地划为工程保护地。
3、嘉锦河由提岸营水坡陶边徐算起两侧5米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划为工程保护地。
四、水泵站、水电站的厂房、管道、渡槽、管理及综合经营设施的全部土地都是工程用地,从工程用地边缘再向外延伸3米以内的全部土地为工程保护地。
五、城市防洪沟、下水道按城市规划确定的范围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防洪沟及下水道内倾倒垃圾:废土、废渣、不准设置阻水障碍。
六、其它水利工程,如龙潭、水塘、机井、大口井周围至少10米;输水渠道两侧至少1米为工程保护范围。山区人畜饮水工程还应特别注意划出足够数量的工程保护范围营造水源林,保护水质。
第八条 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工程用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土地、林业管理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勘定,标图立界;每项工程划界结束后都要由工程所在乡(镇)和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经公证机关监证后,由县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定权发证。划定的保护范围,水工程管理单位与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管理保护职责。
第九条 禁止在划定的水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挖沙、取土、挖塘、建房等危害水工程的活动。一切生产活动必须无条件服从防洪、蓄水的要求,如受淹或被毁,后果自负。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把依法治水、爱护水利工程设施作为干部岗位责任制和乡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制定措施,切实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 划定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违反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规定。对造反者依照水利部《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水利电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施行。
蒙自县河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河道是蒙自县防洪、灌溉、蓄水的主要通道,维护堤防、河道的完整和畅通,是保障河道两岸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结合蒙自县河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三条 河道属国家所有,河道堤岸除集体有证土地外,均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侵占。
第四条 蒙自县的河道主管机关是县水利电力局。负责流域规划,河道管理,下达供水调度计划,执行防洪调度命令以及各项业务协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河段的管理、保护、维修及防汛和清障工作。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沿河道受堤防保护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承担防洪抢险、维修养护的任务。
第六条 一切河道都应该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管理保护范围,县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河道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按照《蒙自县水工程保护范围暂行规定》实施。
第七条 在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工程及整治河道,不得缩窄河道影响行洪、排涝及堤防的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危及其它部门的兴利活动。建设单位事先必须提出设计方案,申报县水利电力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已经建成的闸坝、泵站、房屋、渠道及穿堤、穿河、跨河的桥梁、管道、缆线和抗旱设置的临时性挡水建筑物等设施,凡不符合防洪标准和工程管理规定的,由管理单位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或拆除的,可组织强行拆除,并由原建设者负担全部费用;因不按规定处理而造成灾害的,原建设者还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内修造鱼塘、建窑建房、开沟打井、挖穴埋葬、采石爆破、挖沙取土等危害水工程的活动。
禁止向河道中倾倒废渣、土石、垃圾和从事其它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禁止向河流或与河流相连的排水渠道排放油类和超过国家标准的有毒有害污水。
禁止在堤防上、河道中围垦种植,设置各种障碍。
禁止损坏堤防、护岸、防洪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和测量设施。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
第十条 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液,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并报经蒙自县水利电力局、蒙自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批准方能实施。
已经向河道排放污水、废液,凡超过国家规定的污物排放标准的,要限期治理;未按限期要求完成治理任务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因排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要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河道防洪度汛工作要严格执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分段包干的原则。县防汛指挥部下达的防洪调度命令,各级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无条件服从,不准擅自增大下泄流量,堵截水流或扒口放流。
第十二条 对不服从防洪调度命令,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有意制造纠纷的单位和个人;对一切危害水工程安全,破坏水工程设施,设置行洪障碍,盗窃工程料物器材,偷水、抢水,破坏水产资源,干扰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河道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并处罚款。
第十三条 河道整治及清淤,除险加固等特殊用地,由主办单位依照国家对水利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罚则执行。
第十五条 附 则
1、本规定由蒙自县水利电力局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