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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蒙自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50型以上正三轮摩托车行驶的通告
(蒙政通〔2002〕5号 印发日期:2002年6月10日)

为加快我县城市化进程,改变城区公共客运车辆等次低,污染大,安全性差的状况,着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城市交通环境,建立安全、舒适、便捷、有序的城区交通秩序,鉴于50型以上正三轮摩托车已不适应我县城市交通发展的客观需要,蒙自县人民政府决定城区禁止50型以上正三轮摩托车行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区行驶的50型以上的正三轮摩托车,必须在2002年6月30日前自觉退出城区行驶。

二、从2002年7月2日起,按照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蒙自城市总体规划,东到新安所收费站、南到红寨小学、西到世家寨加油站:北到北窑牲畜市场的城区范围内实行交通管制,凡50型以上正三轮摩托车禁止在管制区域内行驶。

三、擅自违反以上规定者,由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罚。初次违反者给予扣车诫免教育,再次违反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不服从管理,妨碍、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对自觉转行从事其他行业生产和经营的50型以上正三轮摩托车营运者,县人民政府将给予相关的政策优惠。

六、2002年6月30日前转籍过户的50型以上正三轮摩托车,有关部门从简从快给予办理手续,免收转户、过户费。

七、工商、税务、劳动就业、残联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公安交警、交通运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做好群众的疏导工作,为转行的50型以上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员创造和提供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九、本《通告》由蒙自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蒙自县人民政府

○○二年六月十日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