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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蒙自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蒙自县人民政府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补充规定
(蒙政发〔2004〕43号 印发日期:2004年5月1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局:

为保证我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的健康、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中关于“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的规定,以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自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蒙政发〔2003〕108号)和县纪委《关于开展清理公职人员住房工作的通知》(蒙纪发〔2001〕9号)要求,特制定以下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凡已购公有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1、夫妻双方在同一城镇违反政策规定,两处或多处购买福利房的;

2、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夫妻在不同城镇违反政策规定分别购买了福利房的;

3、在购买了福利房后,仍无偿占用或低价租用公房的(因工作地点较远或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城镇工作,由单位提供的午休房、周转房除外)。

第二条 符合第一条中1、2项的已购公有住房若需上市交易,只能选择其中一套作为享受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其余住房必须按房改政策退还房屋产权单位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与《蒙自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一并施行。

第四条 本补充规定由蒙自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年五月十三日

蒙自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