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蒙自城市品位,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决定对城区部分道路实行部分车辆限制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部分车辆通行的道路
南湖环路(南湖南路、南湖西路、南湖北路、原南湖东路〈现海关路〉);
天马路(南湖红绿灯至老鸡河线);
凤凰路(红河大道至昭忠路);
明珠路(红河大道至天马路);
文萃路(红河大道至昭忠路);
银河路(红河大道至昭忠路);
严禁受限制的车辆在设置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内通行。
二、限制通行的车辆类型
1.拖拉机;
2.轮式专用机械;
3.排量在200CC以上(含200CC)的二轮摩托车;
4.核定载质量1000千克以上(含1000千克)的货运汽车;
5.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和三轮汽车。
三、东起红河大道与锦华路(原红寨路)叉口至锦华路与兴盛路叉口、南湖南路、海关路(原南湖东路、环城东路)经联大路(原环城北路)到北大街以西,西起老鸡河线世家寨加油站至红河州农校以东,南起红河大道(世家寨加油站至锦华路口)以北,北起老鸡河线红河州农校至观音桥以南的道路范围内禁止畜力车、营运载客车辆(不含城市公交车、出租车)、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
正(侧)三轮摩托车和三轮电动车按2002年6月10日蒙自县人民政府蒙政通(2002)5号和蒙自县公安局蒙公通(2002)1号《关于城区禁止50型以上正三轮摩托车行驶的通告》的规定范围行驶。
四、对以下几种情况的车辆不限制通行:
1.残疾人驾乘的机动轮椅车和老年人驾乘的专用车辆,经公安局、建设局、交通局、技术监督局、残联、老龄委联合审批,确认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下肢残疾的残疾人驾驶喷写“老年人专用”、“残疾人专用”或“仅限老年本人专用”、“残疾本人专用”字样和标志的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排量在50CC以下),允许本人驾驶,不得搭载其他人或参加营业性运输;
2.特种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垃圾运输车、洒水车和维护城市公共设施的专用车;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受限道路通行证》后按规定的时间及路线行驶。
六、对违反限制管理的,将由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二○○五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