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蒙自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蒙自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办发〔2003〕3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52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05〕17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推进全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蒙自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谋职业者退休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其基本形式是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参统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乡镇)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各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要求,结合实际,克服困难,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切实解决好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现居住在11个社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居住地所属社区进行管理服务。对以后破产、关闭、注销以及国有资产退出的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居住地所属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对远离城镇,居住在农村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各乡镇劳动保障所的管理服务范围。
第五条 对社区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加快建设步伐。
(一)在城区原已建立社区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和完善社区的规划和建设,形成社区的合理布局。
(二)在公共投资上进一步向社区倾斜,为社区的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和保证,为加快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服务创造条件。
第六条 今后在进行社区规划和建立社区组织时,应同步规划、统筹解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公、退休人员学习活动等必要的设施,完善社区服务功能。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时,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社区建设原则,各级工会的文化宫、俱乐部、民政部门“老年福利星光计划”服务网络和文化体育部门及企业现有的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和设备,要继续无偿供退休人员活动使用。
第七条 建立健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体系,完善管理服务功能,抓好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为加快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一)所属社区应按规定聘用专职管理服务人员,11个社区各聘用1人,合计11人。
(二)社区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暂时按每人每月600元确定,并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社区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受聘人员须经过业务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专职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的选聘、考试考核以及培训、管理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
(五)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能部门的机构和人员编制由政府解决,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多渠道筹集资金,切实保障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经费。对按规定应由财政承担的经费,每年由财政预算安排。
(一)社区聘用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其中工作经费按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元的标准安排;社区(乡镇)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启动时,县财政安排10万元的启动经费。
(二)县财政按规定统筹安排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按退休人员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确定,由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后,报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安排拨付。
(三)县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的节日慰问,每人每年标准不低于100元。
第九条 企业在向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移交退休人员时,应承担一定的移交费用,按每人1000元(用于活动费、节日慰问费)的标准一次性支付,3年后的差额由财政补贴。
(一)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其相关经费按上述标准进行清算,列入破产相关费用一次性拨付。破产时未清算相关费用的,其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相关费用由财政补助。
(二)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退休人员应纳入居住地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其成本费用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并拨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三)长期居住县外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县外长期居住县内的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其管理服务形式及移交成本,由双方社会保险机构协商解决。
第十条 企业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实行专户管理(按中办发〔2003〕16号、云办发〔2003〕31号、红办发〔2004〕76号规定执行),专款用于退休人员“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相关活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乡镇)的协调指导,保证企业退休人员顺利移交。
(一)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乡镇)管理服务时,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应与企业签订移交协议。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协议书》文本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乡镇)管理服务时,其人事档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移交县档案局统一管理。
企业在移交人事档案前,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各项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清理工作,并详细填写档案移交清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设置档案室,配制标准档案柜,对档案管理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接收和管理工作,保证档案安全。
第十三条 参统企业及参保个体从业人员中的退休人员的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劳动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企业已经预留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的,应如数缴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未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的,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仍由企业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仍由企业支付。
各乡镇、各部门及企业要共同做好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宣传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消除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顾虑,使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积极支持配合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要按照省委宣传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云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宣传提纲》要求,多形式、多渠道地广泛宣传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按规定做好对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一)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守则、目标考核、业务培训、经费管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和基本信息台账,及时为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服务。
(三)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要向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做到“一人一卡”;联系卡上应注明管理服务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要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要求,进一步强化社区管理服务功能,结合实际开展各类适合退休人员的文化体育活动,增强退休人员的社区情结,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第十五条 要加快建立“政府协调,劳动保障部门推进,其他部门支持协助,企业联动配合,社区实施落实”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按照省、州政府的有关规定,具体明确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企业的工作职责、目标和任务,形成分工明确、齐抓共管、衔接有效的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及时总结、分析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切实推进我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