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区地下水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修改版)
(蒙政发〔2008〕52号 修订日期:2020年8月20日)
(2020年8月20日,《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市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文本的公告》[蒙政公〔2020〕1号]对文件进行修改。)
为加快城市污水处理步伐,有效改善水环境,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蒙自市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批复》(云价价格〔2015〕106号)批复,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地下水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对使用城区地下水或其它自备水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部队、学校暂不纳入征收范围。
二、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价格按每立方米1.1元的标准收取。
三、收费方式
对能安装计量表,计算用水量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用水量实行按月计收;对无法核准用水量的,由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对其用水情况进行实际核实后,核定其用水量,实行按年计收
四、缴费地点
市城区地下水污水处理费征收办公室(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04室)
五、收费执行时间
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城区各使用地下水或其它自备水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觉交费,若不按时缴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拒绝缴费,阻碍正常的工作秩序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