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乡通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效保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红河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红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北勒乡行政区域内公路(乡道、村道)的养护和管理。
第二条 乡属辖区内公路养护管理采取承包给村委会,村民小组、民间团体或个人的方式进行。养护工作实行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相结合、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承包人是我乡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承包人在乡道、村道养护工作中具体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负责所承包公路的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并使用好养护配套资金和组织好劳动力投入;
(二)协助乡交通管理所拟定本村道路养建计划,落实通村公路文明示范路创建工作;
(三)负责所承包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日常维护;
(四)做好村公路季节性养护和整治活动,组织群众投工投劳参与养护,并协助解决好公路建设、水毁抢修、雨天塌方等问题;
(五)配合好乡交通管理所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参与举报和整治路边违规建筑、车辆违法超载等行为。
第四条 我乡公路养护承包人的工作成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本标准:保持路面整洁、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并保障排水沟畅通、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
(二)采取正确的养护措施,协助派出所治理公路存在,的危害和隐患,提高养护工作质量,合理延长使用年限;
(三)建立定期检查村级公里养护质量的制度,加强对公路养护工作的检查。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根据承包人提出的申请和具体路况实际,指定划定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路段、范围或公里数,每年与各承包人签订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书,督促其做好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随机检查养护情况。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第六条 公路养护承包人负责本人所承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划定的养护管理路段、范围或公里数,落实具体养护管理人员,并与乡交通管理所签定养护合同,养护管理合同报乡政府备案。
第七条 承包人在本人所承包路段内从事或发现别人从事下列行为的,应当报经乡人民政府同意,避免形成违章违法建筑。
(一)占用、挖掘道路的;
(二)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原有建筑物、构造物需改建或扩建的。
第八条 农村公路及道路用地范围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不符合标准的高压电力线和易燃易爆的管,线;
(二)倾倒渣土、垃圾,以及焚烧各类废弃物;
(三)摆摊设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
(四)堵塞道路排水沟渠,填埋道路边沟;
(五)损坏、污染危及农村公路安全或者影响道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因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塌方在10立方米以上的由乡交通管理所组织抢修,塌方在10立方米以下的由承包人组织抢修,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条 公路修补量过大时,对所需砂、石、土等材料,承包人经仔细计算后可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人民政府集中组织运输。承包人收到材料后组织人员投工投劳进行修补。
第十一条 禁止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各村委会、村民小组和公路养护承包人对经过管辖路段内的车辆进行排查登记,发现超载及时上报派出所进行整治。
第十二条 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承包费用原则上按,照乡道1925元/公里·年,村道1100元/公里·年的价格进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