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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8/2023-01204
  • 发布机构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蒙政发〔2023〕18号
  • 发布日期
    2023-07-03
  • 时效性
    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自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蒙自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蒙自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
文化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红河州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红河州州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年修订版)》、《红河州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实施方案》、《蒙自市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推动蒙自市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设立,由市本级引导文化消费资金安排,专项用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我市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通过规范程序,将应由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立足均等、突出重点;程序规范、公开择优;严格监管、责权明确;量力而行、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购买主体、范围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我市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团市委。
    第六条  购买范围:
    (一)公益性文化产品的研究、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活动组织与承办;
    (三)传统文化及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文化交流合作与推广
    (七)文物保护
    (八)公益性文艺惠民演出
    (九)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十)青年文化服务
    (十一)政府资助的公益性广播影视及传统戏曲作品制作
    (十二)家庭文明建设展示与推广
    (十三)家庭亲子阅读活动合作与推广
    (十四)政府审定需购买的其他类别文化产品和服务项目。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市依法成立的文化企业、民办非企、社团(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文化事业单位;
    (二)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近三年来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三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购买项目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为广大市民提供的普惠性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购买服务主体应立足群众需求,以人为本,建立“上下联动、以需定供”的互动式服务方式,科学确定年度购买项目。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可通过向服务对象、社会组织征集意见的方式确定服务项目需求,还可结合组织专家论证、服务对象参与式行政管理等方式确定。
    第十条  采购需求内容应包括:购买项目的名称、内容、数量和服务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绩效目标等。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采购。
    1.购买项目达到我市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行政府采购;
    2.购买项目在我市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下的,由各主体单位自行采购。采购方式为专家评审,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规模、预期目标进行购买。(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向社会公布年度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内容至少包括购买项目名称和内容、购买数量、服务质量要求、申报条件、申报要求、验收标准、绩效目标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购买主体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提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2.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由购买主体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根据采购结果,购买主体将购买项目、承接主体、实施时间等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合同。购买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承接主体须严格按照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因客观原因需延期或更改内容,须事先向购买主体提出申请并经同意。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独立实施,按期完成,不得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工作转包他人,但经购买主体同意可将部分辅助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购买主体应通过合同约定以及对服务提供过程的监督,防止承接主体擅自转包、分包行为,一旦发现,应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结束后,承接主体应向购买主体报送项目完成报告、相关活动原始资料凭证、取得成果的证明等履约情况。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需实行政府采购的购买项目,购买主体应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政策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规定上报政府采购计划,经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执行。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购买经费支付原则上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签订协议后首期支付50%,余款在项目实施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资金支付时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并依法纳税。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过程监管,对项目实施情况实行第三方核查机制。第三方核查结果是支付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设立与推出机制,完善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专项资金设立,加强绩效预算编制,实施资金过程监管,开展事后绩效评价,硬化绩效结果应用,切实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购买主体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于次年绩效评价完成后二十天内,将年度项目的购买过程、购买结果、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行为自觉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承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购买职能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的,一经查实,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采购公共文化服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