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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8/2023-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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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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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蒙政办发〔202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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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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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蒙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自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按月领取建设征地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情形纳入动态管理和年审等具体业务工作。(一)因个人原因欠缴个人缴费的,欠缴期间暂停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待其申请恢复补助并缴足次月起的个人承担部分开始补助。(二)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为编制内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当月终止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三)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当月暂停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失业后可申请恢复补助并缴足次月起的个人承担部分开始补助。(四)户籍已迁出本市域的人员次月终止基本生活保障补助。(五)因犯罪服刑或被采取戒毒措施的失地农民,暂停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待服刑期满或解除戒毒措施后,凭证明材料申请恢复补助并缴足次月起的个人承担部分开始补助。(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对象死亡、失踪,于次月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自然终止。(七)上述已经享受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的被征地农民暂停或终止生活补助,由经办机构发出退款通知书后办理退款手续。个人缴纳部分资金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